职工跨地区就业,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若重新就业、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拒绝就业机会,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拓展延伸
失业保险转移缴费年限如何影响待遇计算?
失业保险转移缴费年限对待遇计算有着重要的影响。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在不同地区或单位之间转移就业时,需要将原单位的缴费年限进行转移。转移缴费年限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个人在新单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水平。一般来说,转移缴费年限越长,个人在新单位失业后能够享受的待遇就越高。这是因为较长的缴费年限意味着个人在失业保险基金中累积了更多的资金,相应地,个人在失业期间能够获得更多的补偿金或津贴。因此,对于想要转移就业的个人来说,了解和计算好转移缴费年限对待遇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
结语
了解和计算好失业保险转移缴费年限对待遇的影响,对于个人在新单位失业后能否享受更高的待遇至关重要。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在跨统筹地区就业时,失业保险关系将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转移缴费年限越长,个人在失业期间能够获得的补偿金或津贴就越多。因此,在选择转移就业时,务必要认真考虑和计算好转移缴费年限,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