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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并入显失公平

来源:榕意旅游网

法律分析:

显示公平: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为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

两者的区别:

乘人之危行为有时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有时则不是;

显失公平行为之所以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其原因在于行为的内容不适当。乘人之危行为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原因则在于相对人采取违法手段而造成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法律效果上,乘人之危是无效民事行为,而显示公平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这是一般意义上的显失公平,其构成要件是:(一)须属有偿行为。无偿行为因当事人一方不支付对价,谈不上是否公平的的问题;(二)须行为的内容显失公平,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三)须对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受害人一方在主观上出于轻率或者无经验,使受害人自愿实施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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