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放弃工伤认定不影响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未及时申请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申请材料不完整时,需补正并得到社保部门受理。
法律分析
一、员工可以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吗
为受伤员工申请工伤认定为法定义务,不因员工的放弃而灭失,所以用人单位需要依法为受伤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不能自愿放弃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为受伤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如申请材料不完整,应补正后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应在1年内提出,未按时申请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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