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分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形式》,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起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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