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药的临床研究,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新药临床研究、药品安全性临床试验、中药保护品种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等。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三条参照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制定国家药品临床研究的经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凡在医院进行的新药临床研究,所有项目的经费必须在合同上反映,并全部进入医院帐户。
第五条新药研究的经费进入医院财务部后,存于专项暂存帐户,研究结束后,从该帐户进行分配。
第六条新药临床研究、药品安全性临床试验、中药保护品种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等的研究经费原则上分为二类,一类是研究试验所需的各种检验、检查、检测及实验等费用,这类费用,医院按收费目录标准计算收取,并作为医院的收入;一类是临床试验研究劳务费,临床试验研究劳务费医院提取30%管理经费后,70%分配给临床研究人员。
第七条临床试验研究项目完成,经委托方认可合格后,方可结算临床试验研究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医院科教部审核,院领导审批。
第临床试验研究劳务费的提取,按财务部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第九条项目中由委托方所购置的固定资产(设施、设备)在项目进行完成后,均属由设备部验收入库,科室有使用权。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相关文件中有关临床试验的经费管理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在科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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