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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期间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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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期间报销规定

垫付期间报销规定

一.各项经费支出要有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金额必须准确,特别是大小写,报销的单据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

二.公安局单笔5万元且单件物品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分管业务领导签字―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局长签字―核算登记。

三.5万以上或单件1万以上,由局长办公会集体审批,报销时,应有内部呈批件及报告。

四.差旅费报销,应有出差审批表,住宿应有住宿清单(10月后执行)

五.涉及到福利费这块,应有领导批示的报告

六.维修费应有详细的维修清单

七.采购应有详细的采购清单,发票上需包含所有采购物品或有销货清单及采购申请表。

八.人工成本应劳资部门审核签字

九.日常公用经费,发票抬头准确,发票应盖财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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