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全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加强我行安全运营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全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和银监局、总行、区分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我行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全县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支行。
第四条我行重大事项要一事一报,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我行行长是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发生重大事项,我行要向上级行及时报告,也要做好向地方人民银行、党政部门的报告工作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违规经营、投资失误以及被诈骗、抢劫、盗窃等事件;
(二)因IT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四)重大涉诉事件;
(五)可能对当地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高级管理人员、机构变更等重大事项;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报告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报告程序。发生第六条(一)至(五)项重大事项,要遵循先内后外的原则我行行长在第一时间上报上级行主管部门、行长,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分行,如有必要需向总行报告。之后,根据上级指示,做好向地方人民银行、党政部门的报告工作。同时,要遵循先纵后横的原则,在未征得上级行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在本行内部和外界扩大知悉范围。高级管理人员、机构变更等重大事项,依据人力资源部门有关规定请示、报备、报告。
第报告方式。报告重大事项应以《重大事项报告书(附件1)形式报送。紧急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内电话报告,并通过传真、邮件、专人送达等形式续报相关进展情况。
第九条发生各类突发事件时,除第一时间按照有关程序报告外,责任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处理,尽最大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第十条对属于涉密事项的报告,应注明保密级别,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我行发生重大事项未报、迟报、漏报、瞒报和错报等行为的,地区分行依据县级支行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发生重大事项未按本制度有关要求及时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真实,致使风险处置延误或者处理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支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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