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规划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县规划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目录
一、行政职责、机构设置及工作规程1
二、关于廉政建设风险点防范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14
三、关于违反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责任的追究办法17
四、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19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20
六、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事规则24
七、领导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7
八、岗位学法活动实施方案29
九、财务管理制度30
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31
十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34
十二、专家咨询制度38
十三、决策后的评价制度39
十四、重大行政决定公示和听政制度41
十五、规划特派员制度42
十六、领导包案制度43
十七、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制度44
十八、信访督促检查制度46十
九、信息发布协调制度47二
十、城乡规划公示和公众参与制度48二
十一、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51二
十二、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53二
十三、规划听证制度二
十四、行政裁量权程序控制制度57二
十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58二
十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69二
十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74二
十八、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75二十
九、发文管理制度77三
十、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80三
十一、绩效考核制度83三
十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84三
十三、考勤制度84三
十四、学习制度85三
十五、会议制度85三
十六、文明办公制度90三
十七、办事公开制度91三
十八、首问责任制度91三十
九、服务承诺制93四
十、办事时93四
十一、效能告诫94四
十二、一次性告之制9
十三、车辆管理制96四
十四、失职追究制度99四
十五、计划生育管理制度100四
十六、信访接待制度101四
十七、印章管理制度103四
十八、档案管理制度104四十
九、档案资料查询管理细则105五
十、档案保密制度108五
十一、值班管理制度108五
十二、机关安全保卫制度110五
十三、基建维修管理制度111五十
四、工作纪律制度112五
十五、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112五
十六、办公文明用语和忌语119
一、行政职责、机构设置及工作规程
(一)行政职责县规划局是主管全县城乡规划工作的县直属事业机构,依法履行以下六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2、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县指令性的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结合全县社会、经济、政治、科技、自然的发展状况,提出城乡建设规划的实施计划。
3、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负责规划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审批,并负责核发有关证书。
4、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监察,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占地、建设行为;负责城乡规划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5、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参与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
6、完成县委、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和职责下设办公室、财务股、法规股、城市规划股、村镇规划股、规划执法大队、规划设计院,共七个股室。
1、办公室职责: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关会议组织、文书起草、档案资料、信访接待、行政后勤、机关资产管理、建议提案答复和统计工作;做好上传下达、协调、参谋工作;局机关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职称管理工作。
2、财务股职责: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局非税收入缴存、票据的管理工作;对二级机构的财务指导与监督工作;财务报表汇总、上报工作;政务中心工作。
3、法规股职责:负责组织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制定和落实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措施,对实施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及检查监督工作;参与建设工程定位、放线、竣工验收;负责行政执法检查、监督、考核及培训;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协调处理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纠纷与矛盾,及其群众来信来访的收接工作;负责全局行政处罚、案卷审查与把关、规划公示工作。
4、城市规划股(包括城西、城北、城东、城南规划所)职责:负责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各项规划的报批以及批后监督和管理;负责县城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城市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申请,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的界限,调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审批,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负责规划验收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5、村镇规划股职责:指导和督促乡、镇、村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对乡、镇、村的各类建设项目实施规划审批,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有关规划要求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对于符合条件且完成审批程序的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辖区内的各类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划和没有取得规划许可的项目提出初步的处罚意见;对辖区内的各类工程项目实施竣工前的规划核实,并提出核实意见。
6、县规划执法大队职责:负责组织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制定和落实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措施;负责对城乡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检查、监督;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界定、建筑定位、放线验收;负责对违法违章建设用地、建筑工程、道路及管线工程、构筑物、在建违法工程的违法性质认定和查处工作;对城乡规划执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7、县规划设计院职责:负责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测量、设计;对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各项建设所需地形图的测量;各专项规划的协调、衔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及时修订完善规划。
(三)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项目主要包含以下6项:
1、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
5、乡、村庄规划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6、因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四)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局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本局在办公场所及县规划网站公示以下内容:
(一)本局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决定形式、收费情况;
(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具体负责实施该许可事项的业务股室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说明、解释。
第四条本局逐步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五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程序,接受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予以受理,作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发送当事人。
第六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接受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时,发现有关申请书或其他材料存在个别文字错误或计算错误以及其他错误,且当场更正不会影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时,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
第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不予受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经本局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后,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九条对于
第第一项情形的,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即时作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发送申请人。对于
第第
二、三项情形的,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中有关书面形式处理的方法执行。对于
第第四项情形的,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中有关书面形式处理的方法执行,并对申请人予以警告。本局作出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或其他具体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终审的行政许可,本局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审查(初审)完毕,并在审查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一级主管领导。
第十二条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听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受理后当场审查,并当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一)道路管线开口;
(二)不涉及技术审查的测绘项目登记核准;
(三)其他可以当场许可的事项。
第十四条除
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其他许可事项应当在本局承诺的许可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发送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五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本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自核发许可证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规划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许可事项名称、建设地点、用地规模、建设规模等,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七条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本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发送当事人。
第十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延续申请的,本局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并发送当事人;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本局应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本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发送当事人。撤销行政许可涉及国家赔偿的,赔偿办法及赔偿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本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作出变更或撤回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发送当事人。
(一)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或撤回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本局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规划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局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本局作出并发送当事人的各类文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发送当事人,另一份留存备查;文书统一编号,加盖本局印章。
(五)办事指南
(一)单位建设规划手续办理流程图报建申请,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划定选址方案图、用地红线图,审查核定规划设计条件申请选址,发放选址申请表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审查城市规划股或村镇规划股实地选址现状地形图测绘放线、验线、抽检、验收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交纳有关规费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规划设计院编制规划图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流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流程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选址)规划许可证出让(含用地性质变更)划拨公开出让前出让后非经营性用(行政划拨)
一、办事程序
一、办事程序
一、办事程序
1、窗口受理
2、城市规划股或村镇规划股初审
3、局业务例会审定
4、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1、窗口受理
2、城市规划股或村镇规划股初审
3、局业务例会审定
4、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窗口受理
2、城市规划股或村镇规划股初审
3、局业务例会审定
4、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窗口受理必备资料
二、窗口受理必备资料
二、窗口受理必备资料
1、申请报告
2、县文件、主管部门及领导的批件等
3、拟出让宗00000地形图及用地范围、地块坐标、面积
1、申请报告
2、县文件、主管部门及领导的批件等
3、土地成交确定书、土地出让合同
3、宗00000地形图
4、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1、申请报告
2、县文件、主管部门及领导的批件等
3、宗00000地形图及用地范围、地块坐标、面积
4、国土部门预审意见
三、案件办结窗口出件必备资料
三、案件办结窗口出件必备资料
三、案件办结窗口出件必备资料
1、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图、用地红线图
2、用地红线图
3、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1、用地红线图
2、规划审批意见
1、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图、用地红线图
2、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3、规划选址意见书
4、规划审批意见
(三)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换证
一、办事程序
一、办事程序
1、窗口受理
2、城市规划股或村镇规划股初审
3、局业务例会审定
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及附件
1、窗口受理
2、现场踏勘、测量、验核、审查,
3、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二、窗口受理必务备料
二、窗口受理必备资料
1、申请报告和计划批文
2、规划图、建施图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及土地发证红线图复印件)400000带地下管网地形图
5、规划设计条件
6、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
7、消防意见书及相关单位意见
1、申请报告
2、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及建筑单体平、立、剖面图
3、规划验收相关资料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注:违法建设须经处罚程序结案后方可办理验收
三、案件办结窗口出件必备资料
三、案件办结窗口出件必备资料
1、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及道路管线成果图200000建筑红线图
3、经批准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平、立、剖面图
4、放、验线资料
5、有关规费交纳凭证
6、规划审批意见
1、有关规费交纳凭证
2、规划验收审批意见
(六)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湖南省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自行拆除或者强制拆除。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的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未按照前款规定,在十五日内不自行拆除的,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立即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七)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处理流程内容
一、发现
1、规划执法巡查发现;
2、举报发现;
3、竣工验收发现。
二、立案经初步了解并确认应提起调查处理的,由执法大队先填写登记表,由法规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审定后,指定2名承办人员。
三、调查承办人员(2人以上)向违法建设当事人亮证表明身份,并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现场勘察,做好调查笔录,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审查由法规股指定具体人员核审,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证据、法律依据、程序与处理意见是否准确,并报股长审查,分管审批。
五、告知(听证)在做出处罚决定前,由法规股指定执法大队填写告知书,将有关事实、法律依据、理由和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告之,并送达。
六、决定处理决定由法规股、执法大队、分管集体对案件承办人员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研究,依照法律法规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文书,报批准签发。
七、送达由执法大队承办人员给当事人宣告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执。
八、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需限期拆除的违法建设工程,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将违法建设认定书移送局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九、结案处罚决定书责令补办手续的,结案后,由法规股开具通知单到相关科室补办有关手续。
二、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的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升廉政风险防范水平,促进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县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局及下属单位。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原则:
1、依法实施的原则;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预防为主的原则;
5、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6、零风险服务与高效率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范围:
1、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的合法性;
2、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程序合法性和办结的时效性;
3、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处罚执行的及时性、办结的时效性;
4、行政诉讼案件程序合法合规、结果的公正性;
5、廉政风险点避险措施和规范权力运行的各项制度公开公示情况及制度规定的行权过程应公开公示的环节;
6、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办理时限及其他便民服务措施落实情况;
7、行使权力和防范风险的廉洁性;
8、配套措施和制度执行情况;
9、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所涉及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方式:
1、强化监督检查。对主要风险点的避险措施、行使权力和重大措施落实情况,党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纪检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两次,各责任股室自检自查每半年至少一次。所有检查须有书面记录并留档备查。对因决策失误、决策过错造成行政行为被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撤销、变更或对因廉政风险点防范不力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责任人(包括承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及集体决定的负责人)予以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规定在给予行政赔偿后对责任人进行追加赔偿。构成违纪违规违法及触犯刑法的,按相关党纪法规处理。
2、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举报电话0731-;随时受理和定期组织收集社会各界、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对本部门不作为、乱作为、不廉洁及等不良行为的反映,并及时处理纠正,一般问题要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比较复杂的问题最多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监督。凡代表、政协委员等反映和媒体曝光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监督检查由局党组统一领导。
第七条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
1、调阅档案(案卷)及有关材料;
2、要求有关股室、单位或承办人就监督检查中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深入机关股室工作现场,或采取召开座谈会、回访相对人等措施监督检查。
第严格考核奖惩制度。实行综合考核、过程性考核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制度,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及社会评估制度。考核结果与当年的评先评优、晋级晋职挂钩,对成绩突出的股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责任心不强,甚至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违反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的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促进局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认真查处违反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行为,提升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水平,强化权力运行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违反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是指本局对工作人员在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过程中及在行使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监督及行政处罚等职权时,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不力和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违反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惩结合、权责一致、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责任人在受理、告知、审查、批准(决定)、执行等环节中违反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避险制度及行权依据、规定、程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错误行权的;
(二)责任人在重大事项集体会商会议、调查、核查及审议等集体决策环节中违规违纪,导致决定失误的;
(三)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未公开公示的;
(四)责任人不尽责,导致行权事项超越制度规定时限办结的;
(五)责任人因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六)责任人在行权过程中有索要或者收受当事人及其亲属财物、接收影响执行公务的“请吃、请喝、请玩”或者让其代支其他费用等以权谋私行为的;
(七)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八)涉及多部门协办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它部门的;
(九)责任人因工作作风不实、服务态度恶劣等造成极坏影响的;
(十)责任人因违反相关制度造成公物损坏或失窃;(十一)责任人因所办理的事项,经上级机关监督检查、信访、举报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依法确认或认定显失公正的;(十二)责任人因其它过错而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工作人员能及时发现其过错,并能主动纠正,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检查;
(二)训戒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四)追偿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五)免除职务;
(六)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第七条工作人员在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过程中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违反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县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二、需经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1、研究党和国家各项路线、方针、、决定、部署的贯彻执行;
2、本局各项规范性文件、制度的制定及重要实施;
3、本局重点工作规划及远景目标的制定;
4、本局机关干部的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人事事项;
5、本局财务预算、决算和重大开支项目的报批;
6、重大违法案件查处;
7、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三、本局重大事项决策机构为局党组会议和局领导班子会议。
四、重大事项决策由分管领导负责将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审定。
五、局领导班子会议由主持,局班子成员全部参加,不得无故缺席,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决定的问题要明确表态,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做出决定。
六、根据会议的需要,局领导班子会议可请相关股室、下属单位主要责任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七、局领导班子会议确定的重大事项,应由股室、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办理,并按规定时限上报办理结果,办公室负责做好督办工作。
八、会议应使用专用记录本作好记录,写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以及形成的决策意见。
九、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的决策责任制。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精神,为从制度上、组织上和职责上全面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要求,保证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一)基本原则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XX理论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决执行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局领导班子和各股室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所负的责任,将党风廉政建设与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责任分工
1、局党组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局党组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局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局属各股室的主要领导干部对本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4、局办公室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责任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和上级行政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责任目标,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规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预防和治理现象;
3、加强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的教育,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提部廉洁自律的意识;
4、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廉洁、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不得任用。
5、加强对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领导,定期部署和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
6、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每年年底对局属各股室就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四)责任考核
1、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作为工作目标进行考核。考核工作与对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述职述廉报告、民主评议等活动结合起来进行,广泛听取党内外、局内外群众的意见。
2、机关支部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报告局党组。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局属各股室领导干部年度及任期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评为先进。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由局党组负责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责任追究
1、局领导班子和股室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规定的各项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追究其责任:(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2)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3)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违法违纪案件长期失察,或者严重侵犯行政相对益,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4)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违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造成恶劣影响的;(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弄虚作假,违反财经法规和纪律的;(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庇、纵容、知情不报的;(7)对上级有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8)其他违纪、政纪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2、责任追究方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风廉政责任制规定或构成重大失职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1)诫免谈话;(2)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改正;(3)通报批评;(4)责令辞职或免去职务;(5)给予党纪处分和相应的政纪处分;(6)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事规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增强规划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局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水平,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以马XX主义、毛XX思想、邓XX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自觉维护党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城乡规划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上级规划部门的相关以及县委、县的决议、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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