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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过失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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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过失报告制度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院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我院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院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后应立即向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院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三、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务科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我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患双方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医患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院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医患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我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医患双方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医患双方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院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院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三)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院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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