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基层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应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判,而不是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的裁判只是针对原纠纷的新判决,与乡(镇)政府的处理决定无关。因此,法院对待乡(镇)政府处理决定的问题并不存在。
法律分析
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面,根据最高法院法发(1993)21号通知第2条的规定,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员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如果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先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但不服调处决定而就原争议标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依法受理,以原纠纷的双方为案件当事人。因此,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原纠纷作出公正裁判,而不能以乡(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于人民法院受理不服乡(镇)政府处理决定而起诉的案件属于原纠纷的民事案件,而不是审查乡(镇)政府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所以,在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中,不存在维持、变更或撤销乡(镇)政府调处意见的问题。即便是判决的内容与乡(镇)政府调处意见一致、不同或完全相反,也都只是法院依法对原纠纷作出的新判决。因此,从法院裁判的内容来讲,不存在人民法院如何对待乡(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的问题。
拓展延伸
如何应对乡政府办事不公的情况
应对乡政府办事不公的情况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首先,建议通过书面形式向乡政府提出投诉,详细陈述不公的具体情况,并要求进行调查和解决。同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此外,建议积极参与社区和乡政府的公开活动,与其他受影响的人士联合行动,形成共同诉求,增加维权的力量。此外,关注媒体和社交平台上的相关报道和讨论,加强对不公行为的曝光和舆论压力。最重要的是要保持冷静和理性,坚持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维权,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和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乡(镇)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应通过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公正裁判,而不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不会维持、变更或撤销乡(镇)政府调处意见,而是依法对原纠纷作出新判决。因此,对于乡政府办事不公的情况,建议采取书面投诉、法律援助、联合行动等多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保持冷静和理性,合法合规地维权是最重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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