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健在时,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处理个人财产,但不能处理配偶财产。遗嘱应遵循《民法典》规定,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或设立遗嘱信托。遗嘱可以自书、代书或打印,需有见证人签名。遗嘱执行程序包括出示遗嘱、公布内容、编制清册并宣布,按遗嘱要求处理遗产。配偶财产不可遗嘱处理,但可与遗嘱人达成一致,签订共同遗嘱分割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一、对于配偶健在如何立遗嘱?
对于配偶健在的,遗嘱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进行遗嘱处理,特别是对于相关财产的认定上,不可以对另一方的财产进行遗嘱处理。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遗嘱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开始执行,其过程大致如下:
(一)出示遗嘱,向有关人员公布遗嘱内容;
(二)编制遗产清册,并予宣布;
(三)继承人或其他人对遗嘱没有争议时,把遗产按遗嘱的要求进行处理。
遗嘱的有效性是建立在相关构成要件的有效基础之上的,涉及到配偶健在的情况下,属于配偶的财产是不可以进行遗嘱处理的,但如果配偶与遗嘱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共同的遗嘱,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法的分割处理。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配偶健在时,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遗嘱处理,但不能涉及配偶的财产。遗嘱的执行程序包括出示遗嘱、公布遗嘱内容、编制遗产清册并予宣布,最终按照遗嘱要求处理遗产。在配偶健在的情况下,可以签订共同的遗嘱来合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遗嘱的有效性建立在相关要件的有效基础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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