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榕意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需要登记吗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需要登记吗

来源:榕意旅游网

需要,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房屋所有权人通过合同或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即有权对他人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那么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应自继承开始时设立。即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不采登记生效主义,若要对抗善意第三人,居住权人可在取得居住权后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以公示自己的居住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的内容:
第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第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第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从保护居住权的角度出发,还是需要到登记机关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虽然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不需要登记就已经设立了,但因为如果没有进行居住权登记,其他人是不知道该房屋上设立有居住权的。如果房屋产权人将已经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出售,在房屋买受人善意取得房屋产权后,未登记的居住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进行了居住权登记,就不存在房屋买受人善意取得房屋产权的可能性,居住权就可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分为两类,一类遗嘱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另一类遗嘱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这类遗嘱的性质是用遗嘱方式将财产赠与给非法定继承人,这类遗嘱对象的法律称谓是受遗赠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Copyright © 2019- nryq.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