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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承诺书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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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本人对本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全体职工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遵守国家、省、地、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坚持贯切“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本年度本矿杜绝死亡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认真落实上级监管监察部门的指令,按要求设置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在反“三违”上下功夫,及时消除生产(建设)各处坏节上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即要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也要尽量避免名类轻重伤事故和涉险事故发生。

  三、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健全和完善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有效治理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测、监控和整改。

  四、认真落实“一通三防”、水害防治、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等重点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

  度、超定员生产,确保安全生产。

  五、加强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促使全体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保护自己和别人不受伤害)。认真贯彻落实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

  六、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在有重大隐患的情况下违法组织生产;严格执行煤矿基本建设审批和程序,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不擅自开工建设,不私自扩大矿井建设规模,不以掘代采,不以基建名义组织生产,边施工边生产,不超工期组织建设和技改。

  七、绝不在兼并重组整合过程中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未通过竣工验收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绝不组织生产。保证从事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有相应的资质,不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

  八、对矿区内已关闭矿井的死灰复燃现象和非法采煤窝点,协助辖区政府加强巡查,一经发现,立即提请当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取缔。

  九、对被上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停工期间,坚持按标准进行整改,绝不非法违法生产。

  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愿意全面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凡发现建设矿井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和边建设边生产,整合关闭矿井非法组织生产的,一律免去煤矿矿长职务。如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上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因此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本企业及相关人员将自觉接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处罚,并承担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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