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区各局办,区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根据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xx〕151号)和市安全生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属地监管”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确保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生产经营活动死亡率三项指标持续下降,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强化党政共管责任。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要亲力亲为、亲自抓,、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区、镇(开发区、街道)、村(社区)安全生产“三级五覆盖”责任体系,即“党政同责”全覆盖;“一岗双责”全覆盖;“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覆盖;(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全覆盖;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向本级纪检、组织部门汇报安全生产全覆盖情况。要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严格实施“一票否决”。
(二)明晰部门监管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要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审核。负有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
(三)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开发区、各镇街要切实有效承担起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要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做好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积极落实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完善综合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加强对同级行业管理部门、开发区、各镇街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督促责任落实,定期考核评估,及时向区委、区报告。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界定不清、责任不明的领域或环节,牵头梳理职责分工,并向区提出建议。
(五)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实施、谁担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操作规程,依法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强化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及时检查、报告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六)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严格执行《溧水区工业投资项目安全发展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详见附件),严把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招商引资、建设项目、方案设计要严把安全生产关,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杜绝新的隐患。加快淘汰安全风险高的落后工艺、装备,鼓励企业使用“自动化减人、机械化换人、机器人作业”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对安全生产高风险企业、长期不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能力的企业坚决淘汰关闭,
(七)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完善安全生产风险预控、安全标准化达标晋级、分级分类监管和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三表两档一书”管理等制度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健全安全评价、安全论证和检测检验等企业安全技术服务体系,鼓励引导企业有偿委托安全专家、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和咨询辅导。
(八)提高职业危害防治能力。建立完善全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新格局。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病危害基本档案和职工健康档案,落实职业病危害事故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制。加强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检测技术保障建设,推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等基础工作体系建设。
(九)加大生产经营领域公共安全管理。要建立完善重大活动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风险管理、评估、检测、控制体系,严格履行生产经营领域重大活动行政许可制。交运、住建、商务、教育、旅游、水务、文广、民政等公共资源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依法安全管理和对公共资源服务对象的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从业人员安全行为。
(十)提升全民安全素质。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纳入重点民生工程,深入持久地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和避险逃生能力。把安全知识培训作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素质。加强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培训,把安全生产教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十一)完善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报送制度,把安全生产依法履职考核情况报送组织部门、纪律监察部门备案,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加快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安全生产承诺、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诚信评价管理、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等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采购、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或禁止。
四、严格安全生产监管
(十二)突出隐患排查治理。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行动。开发区、各镇街要督促企业切实履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建档、治理、通报、销号等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记录和执法信息通报机制,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督办制度,分层分级分类督促监管范围内的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拒不接受监察指令、拒不落实整改措施等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录入“黑名单”,对严重违法行为司法机关要及时介入,形成严打高压态势。强化重大隐患整改和“打非治违”等事前预防性问责,对重大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未有效治理、打击违法行为不力的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履责约谈、诫免约谈或党纪政纪问责。
(十三)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安全管理、安全设施必须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在企业维修作业中,从事危险作业时,要严格执行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意见》(溧政办发〔20xx〕18号),实行报告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加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业人员、工程质量安全把关监督责任。严格依法加强建筑工程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落实工程项目报建备案制度。实行建设工程安全承诺制:施工单位在溧水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3个月内不得在溧水区域内参加招标投标活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发生较大等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1年内不得在溧水区域内参加招标投标活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如存在不按规定报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xx〕118号)进行处理,存在上述行为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接受上述处理外,6个月内不得在溧水区域内参加招标投标活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发生较大等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2年内不得在溧水区域内参加招标投标活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如1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则2年内不得在溧水行政区域内参加招标投标活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2年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等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自愿退出溧水建筑市场。
(十四)建立权力责任清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权限,优化行政审批许可办理流程,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确保依法行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以清单方式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及时向社会公开。
(十五)提高监督检查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实行安全生产购买服务,鼓励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参与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探索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服务外包机制。建立健全区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撑。
(十六)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细化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
(十七)推进联合执法和司法衔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对跨区域、跨行业的事故隐患或其他依靠单个部门无法解决的重点安全生产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由区安委会牵头组织,各有关行业主管单位密切配合,实行联合执法。加强司法衔接,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研究制定有关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程序规则、证据标准,对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责任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十八)营造良好安全监管执法环境。严格落实执法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和执法案件全程记录,实行案件追溯制度。支持及其会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支持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民主监督。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广大职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监督。
(十九)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应当邀请人民派人参加,事故背后存在失职渎职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强化对处理追究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结案1年后要组织开展相关评估,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五、强化安全生产支撑保障
(二十)建设“智慧安监”系统平台。利用现代互联息技术,建设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标准化、职业卫生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高危企业视频在线监控系统、安全生产执法移动终端系统、企业诚信体系、统计汇总分析等功能信息共建共享系统,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二十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设,落实专门工作力量,强化综合协调职能。建立专业化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监管实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力量,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和专职人员。开发区、各镇街按照省市要求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足配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保持安全监管队伍的稳定。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xx〕151号)要求,配足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装备。
(二十二)强化安全生产有效投入。统筹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机制。切实加大对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公共安全装备购置、事故隐患治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投入。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十三)发挥市场功能服务安全监管。全面推进用人单位和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涉氨制冷、涉粉尘防爆、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金属冶炼与加工、特种设备、船舶配件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
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
(二十四)健全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动态修订和完善,把应急保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以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为主体,依托企业建立危险化学品、矿山等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推进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平台建设和应用,进一步整合安全生产应急资源,建立应急资源信息库,完善应急资源共享、统一调度机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援物资、救援装备及运输工具等征用和补偿机制。
附件:溧水区工业投资项目安全发展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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