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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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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赠人:秦发兴,男,七十三岁,住共平乡荷花村。

  扶养人:章水之.男,四十一岁,住共平乡荷花村。

  遗赠人秦发兴因年老体弱多病,行动十分不便,儿女均在外省工作,现身居农村无人照顾。为了安度晚年,自愿与外侄章水之达成此《遗赠抚养协议》如下。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一、扶养人章水之时遗赠人秦发兴负责生养死葬。

  二、遗赠人秦发兴在生之时,与扶养人章水之同食、同吃、不同宿。秦发兴在生病期间,卧床不起之时,章水之必须与秦发兴同宿一室,对秦发兴进行护理。

  三、秦发兴去世之后,实行火葬。

  四、亲友所送之礼物,设一人登记。如秦发兴的子女返乡自愿料理其父亲秦发兴的丧事时,丧事由子女负责。如在丧事之中,子女不能返乡料理时,秦发兴的'丧事由章水之负责。对丧事中所收之礼物,谁负责安葬谁有处分之权利。

  五、秦发兴在共平乡荷花村的财产有:房屋两间,28平方米,双人床、衣柜、面盆、方桌各一件,被盖三床、蚊账一床、板凳四条及其他日用小件物品等,遗赠归章水之所有。

  六、此遗赠扶养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待上列条款实现之后,方具有法律效力。

  遗赠人:秦发兴(盖章)

  扶养人:章水之(签字)

  一九XX年十二月十五日

  立于共平乡荷花村四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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