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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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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学校必须成立"营养餐"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或总务主任为副组长,成员由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领导小组对食堂的财务、经营情况、饭菜的质量、价格、卫生安全、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每学期要召开2次以上会议,定期听取学生、学生家长和教师提出的.意见,并将合理化建议提交学校行政会研究落实。

  2、学校食堂一律由学校集体经营管理,不准个人承包或变相承包。

  3、学校食堂应遵循保本经营的原则,学生"营养餐"只能将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纳入成本核算,燃料费、炊事员工资、厨房用品等一律不得纳入成本。出售给学生的饭菜要明码标价,确保数量和质量。

  4、学校应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设立的"营养餐"专账,并纳入学校财务核算。

  5、学生"营养餐"补助款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或学生家长,应由学校统一管理,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支出。

  6、学校应设立"营养餐"公示栏,将每日菜谱、"营养餐"价格、"营养餐"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7、学校应加强饮食从业人员管理,定期进行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

  8、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严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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