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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同

来源:榕意旅游网

  甲方

  乙方

  丙方

  三方本着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态度,就乙方在烟台港供应甲方租赁运营船舶的燃料事项,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条款,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 甲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租赁运营船舶在烟台港定点供油单位,乙方同意并提供每天24小时随时的供油服务。

  二、 乙方必须保证销售给甲方燃油质量符合甲方要求,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每次供应的实际数量与计量标准和《加油通知单》相符。如因乙方供应的燃油质量、数量发生差异等问题或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 甲方应提前24小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每次甲方的加油计划,并同时告知乙方需加油船舶预计靠泊的时间、地点,乙方同意根据甲方船舶靠泊的时间、地点及时安排加油船或车辆准时到达加油地点,如因拖延造成甲方船舶航班延误,所造成甲方的损失费用,乙方应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四、 乙方根据甲方的上述通知要求给所需船舶加油,供油时,供受双方应严格执行“四共同”(共同测水、测比重、监码、签单)规定,并严格执行防污染安全操作规程。加油完毕由被加油船舶的轮机长在乙方提供的一式三份的加油凭证上签字并加盖船名章,并由乙方负责将其中一份寄送给甲方,乙方以此为凭证,在开具正规发票后向甲方结算加油款。

  五、 乙方应主动向甲方需加油的船提供双方共同现场提取的加油油样,并将油样当场由双方代表签字封存,其中一份交被加油船。

  六、 乙方可根据油品市场行情,随行就市定价,油价变动应及时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油价以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价格为准。

  七、 燃油的付款按30日周期结算一次,每月20号以前结清上月油款。如由于甲方或其银行的疏忽、过失而致油款未按期支付,则乙方应给予书面的一定宽限期通知,以便纠正错误。如甲方仍未按通知付清油款,乙方有权停止加油,直至结清油款。

  八、 甲方每次的《加油通知单》、对账单等需加盖甲方船管部印章和甲方主管人员的签字后方为有效,乙方收到后加盖乙方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并回传甲方。以上印章和人员及签字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业务往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加油通知单、对账单、报价单等)传真有效。

  九、 双方同意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以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由违约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并共同同意选择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

  十、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有效期至20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然延期。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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