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 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对 路 号 店型号为 的自动发电机组壹台进行维修保养。
二、服务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当事人一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服务期限在书面解除通知书送达对方一个月后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三、 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
1、乙方每月定期一次派员到甲方做例行保养(保养内容见附件一),每月对机组的保养应有甲方 部门人员的认可签字,乙方每月下旬出具当月的发电机组现状报告给甲方。
2、当甲方需紧急发电,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突击检查,确保机组的正常发电。若有必要,乙方派员在甲方发电机组运行期间进行现场服务。
3、机组在运行中发生故障,甲方需及时向乙方报修,乙方应在接到报修后2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抢修。
4、乙方向甲方有偿提供备用零部件。日常保养需更换的零部件,需征得甲方同意后,按零部件报价单(见附件二)上的价格收取,并将旧零部件交还给甲方。
5、甲方的发电机组运行满5000小时后,乙方需对机组进行中修,(中修的内容见附件一),费用另计。机组在维修中,乙方认为需要更换零部件的,应在甲方认可后方可更换。零部件由乙方按附件二“报价单”的价格向甲方提供,由于汇率变动等原因导致零部件价格作相应调整的,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报告,并得到甲方的确认。特殊零件经甲方确认应在一个月内提供到货,其他零件一般在十天内提供到货。
6、因乙方不能及时对机组进行抢修或不能履行以上五项事项的,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公司进行抢修,甲方将不再支付乙方的相应款项;因此造成甲方损失及维修费用增加的,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 服务费用:
发电机组 台每月维修保养费为人民币 元,服务期 个月共计人民币 元。
五、 付款方式:
乙方每月对机组作例行检修后,由甲方在检修报告单上签字认可。每月甲方收到乙方检修报告、帐单和正式发票后两个月内付款。
六、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在此同意,将来甲方可以其相关公司或关联公司(包括但不仅限于其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取代其于本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前提是不得因此影响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述主体变更甲方无需另行通知乙方。
七、 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