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 字〔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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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存在下述行为: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 )项的规定,构成了 无照经营的违规行为,根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三日内改正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责令改正通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县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工商所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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