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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赔偿费用管理措施] 贵州省林地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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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赔偿费用管理措施]贵州省林地赔偿标准

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赔偿费用管理措施
(2021 320日省令第47号公布省有关修订《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赔偿费用管理措施》的决定经2021630日省第20次常务会议经过省令第78号公布,自20218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管理,切实保护林地资源,维护林地、林木全部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该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应该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第三条征、占用林地赔偿费用项目包含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赔偿费、林木赔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依法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赔偿费、林木赔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林地赔偿费、林木赔偿费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的全部权人或使用权人。

暂时占用林地的,应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对林木造成损害的,应该对被暂时占用林地的全部权人或使用权人支付林木赔偿费。



农村村民根据要求标准建设住宅,依法使用集体林地作宅基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五条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暂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暂时占用其它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暂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市、地域行署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暂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林业主管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
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根据恢复不少于被征用或占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计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详细征收标准以下:
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关键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多种林地地类划定为国家公益林的,应该根据国家关键防护林要求的标准收取;划定为地方公益林的,应该根据防护林要求的标准收



取。

第七条林地赔偿费标准:
征、占用苗圃地、果园及其它经济林地的为旱地年产值的6—8倍;
征、占用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为旱地年产值的2—5倍;
征、占用宜林地的为旱地年产值的1倍。

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土地年产值,
据被征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常年产量,参考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确定,报同级同意。

第林木赔偿费标准:
用材林:
1、幼龄林为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中龄林,近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1倍;成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倍。木材产值按当地上一年度同类木材的平均销售价乘以林木蓄积量;
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为本条第项第2目中龄林、近熟林赔偿标准的2倍。

经济林:
1、尚无收益的经济林为实际造林、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收益早期、衰退期的经济林为当地同类经济林收益盛期上一年度年产值的2倍;
3、收益盛期的经济林为上一年度年产值的4倍。

薪炭林、灌木林为本条第项第1目幼龄林的全部投资。

苗圃地苗木为当地同树种上一年度市场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株数总价值的2倍。

竹林产值以当地上一竹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竹林产值的2倍。

年度的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总株数;竹笋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平均亩产量乘以销售价。

零星树木为当地上一年度实际销售价。

其它附着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赔偿。

第九条安置补助费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第十条征、占用城市和城市计划区内的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要求标准2倍收取;林地赔偿费和林木赔偿费应该高于本措施第七条、第要求的标准,详细措施用该标准再乘以2—10倍。

第十一条被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应该依法办理林木 凭证采伐。采伐的林木归被征占用林地的林木全部权人。采伐许可证,
第十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实施专款专用,专题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年底结余转下年安排使用。详细使用措施由省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性基金票据。

第十三条省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省、地、县林业主管部门二、二、六百分比分配,经过省财政专题转移支付返还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在地的地、县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林业主管部门和其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越权审核审批、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本措施自2021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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