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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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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行政权力运行( 一 般 程 序 处 罚 案 件) 流 程

告知当事人听证

举行听证会

权利,送达听证

(区执法局)

拟定处理意见

权利告知书

(区执法局)

(各执法中队)

申请立案

调查取证并限

写出书面调查

审查调查材料并

告知陈述权、申辩

下达处罚决定

复议应诉

(各执法中队)

期改正违法行

报告和处理意

签发审签意见

权并送达告知书

书并送达

(各执法中队)

重大复杂案件由

见报批

市执法局负责人

(各执法中队)

(各执法中队)


(各执法中队)

(各执法中队)

集体研究决定。

当事人自觉履

(区执法局)

结案及立卷存

行或强制执行

(区执法局) (区执法局、法

)

一、本处罚程序适用于以下行政处罚案件:

1、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2、责令停产(停工)停业整顿的;

3、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许可证的;4、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5、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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