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行政权力运行( 一 般 程 序 处 罚 案 件) 流 程 | 告知当事人听证 | 举行听证会 | 图 |
权利,送达听证 | (区执法局) | 拟定处理意见 | |
权利告知书 | (区执法局) |
(各执法中队)
申请立案 | 调查取证并限 | 写出书面调查 | 审查调查材料并 | 告知陈述权、申辩 | 下达处罚决定 | 复议应诉 |
(各执法中队) | 期改正违法行 | 报告和处理意 | 签发审签意见 | 权并送达告知书 | 书并送达 | (各执法中队) |
重大复杂案件由 | ||||||
为 | 见报批 | 市执法局负责人 | (各执法中队) | (各执法中队) |
(各执法中队) | (各执法中队) | 集体研究决定。 | 当事人自觉履 |
(区执法局) | |||
结案及立卷存 |
档 行或强制执行
(区执法局) (区执法局、法
院)
一、本处罚程序适用于以下行政处罚案件:
1、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2、责令停产(停工)停业整顿的;
3、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许可证的;4、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5、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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