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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四章国际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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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四章国际贸易术语

第四章 贸易术语和汽车贸易价格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既享受合同赋予的权利,又要承担规定的义务。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是交易双方在谈判和签约时需要加以明确的重要内容,因为这些都是影响商品价格的重要因素。因此,学习和掌握国际贸易中现行的各种贸易术语及其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对于明确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和合理规定价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贸易术语概述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种报价的模式。每一种模式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在某些贸易条件中所承担的义务。用来说明这种义务的术语,称之为贸易术语。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一般都需要长途运输。在装运地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货物需要手续和支付各种费用;同时,还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损失。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一笔具体交易时,必须首先就以下问题做出安排:(1)在何地办理货物交接?(2)由谁租船订舱,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和申请进出口许可证?(3)由谁支付上述责任

下所产生的费用及其他开支,如运费、保险费、装卸费等?(4)由谁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货损、货差和灭失?(5)上述风险在何时何地转移? 对于上述有关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买卖双方完全可以通过协商,做出各种不同的安排。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贸易界、法律界对这些问题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的相对固定的习惯作法,并给每一种做法赋予一定意义的名称,加以区别。这样,就形成了当前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所表示的贸易条件,主要分两个方面,其一,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险费;其二,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二)贸易术语的作用

贸易术语可以解决责任、费用和风险由谁负担的问题,使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减少争议和纠纷。具体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责任,规范、简化手续

它用简短的术语规定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简化了洽商内容和手续,缩短了成交过程,节省了业务费用。

2.影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基本包括启运合同、装运合同和到达合同三种,它要取决于交货地点,而交货地点的不同,决定着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划分的不同。因此,分

清三类合同对于合同的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启运合同是指卖方在产地交货的合同;装运合同是指卖方在双方约定的装运地点完成交货的合同,按照FOB术语签订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也称FOB合同,即卖方需按时发货就算履行交货义务,无需保证按时到货。到达合同是指卖方在约定的到货地点完成交货的合同,按照DEQ术语签订的合同属于到达合同,也称DEQ合同,卖方要保证按时将货物运到买方,才算履行合同。

3.具有法律作用

如果在合同中采用了某一贸易术语,并标明该术语以某一惯例解释为准,则该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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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的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就有法律约束力,也排斥了该笔业务受某国法律的管辖。

二、国际贸易惯例含义、性质及类型

在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性并非仅限于合法,除此之外,他们往往还要顾及有关国际贸易惯例问题。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定义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它们往往被当事人认可并形成文字加以规范。

国际上对国际贸易惯例的效用并不统一和明确,只是有的国际组织或国家在一些文献上对其进行过阐述或规定。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第九条规定:“(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定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2)除非另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忽然的订立适用的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已被有关贸易的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深刻理解并经常遵守。”

美国《统一法典》中这样规定:“一项贸易惯例是在某一地方、某一行业或某项贸易中所惯常奉行的某种做法或方法,并以判定发生争议的交易中应予以奉行的所期望的模式。”

在英国法律中,贸易惯例定义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们所接受的做生意的方法或行为模式。”

在芬兰的法律中,贸易惯例定义为:“一种已经确定并长期使用的、公正的、实用的、与现行的法律制度相符合的商业做法。”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形成

国际贸易惯例是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早在13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商业兴盛,――些商人团体为维护自身利益自行制定了一些规约,这些规约实际上正是商人们长期从事商业活动的习惯做法和惯例。这些习惯做法和惯例,开始只流行于一定的地区和行业,随着国际贸易的逐渐发展,它的影响不断扩大,有的甚至在世界范围内流行,一再被重复

沿用,并不断使其规范化,于是便产生了在国际范围普遍流行的惯例。一般说来,国际贸易惯例的形成应具备几个条件:(1)它是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而形成的,内容比较明确和具有规范性,是各国人民在经济活动中多次重复的经济行为。(2)要经过有关国家民事方面的承认,并有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它的实现,有赖于国际认可。(3)与现行法律没有冲突,不违背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不违反国家利益,一般来讲也是现行法律中所没有规定的。

(三)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

1.通用性。从区域上看,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应是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通用的,而不仅仅是被一个或者几个国家所采用的做法。

2.稳定性。从时间上看,国际贸易惯例是经过一段时间实践逐步形成的,并且能较长久地稳定延续下去,不受调整和经济波动的影响的做法。

3.效益性。从结果上看,凡称之为国际贸易惯例的做法,都是被国际经济活动实践证明是成功的,只要按这种惯例办事,就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创造比较好的经济效益。

4.强制性。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但又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一般不是强制性的,一方不能强制他方使用,也不能自动适用。但以下理由可以说明国际贸易惯例的强制性:

(1)若买卖双方都同意采用某项惯例来约束一笔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

这一惯例就对双方都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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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买卖双方就某一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未在合同中注明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出现争议,受理争议案的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往往引用某项惯例来进行判决和裁决。所以,国际贸易惯例实际上受各国法律保护,具有准强制性。

(四)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

国际贸易惯例是长期国际贸易业务实践的产物,是对外经济活动规律的合理运用。它一经形成和出现,又反过来对国际贸易业务实践发生深刻的影响,对国际贸易业务的进行和发展起着一定的指导或制约作用。国际贸易惯例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贸易惯例体现了一定时期内国际贸易方式和规律的相对稳定性,维护了当事人各方的权益,促进了国际间的商品流动。

2.运用国际贸易惯例,有助于减少环节、提高效益、避免失误。一笔进出口业务有许

多环节,要经过贸易双方的磋商、订立合同、支付货款、运输、保险,甚至索赔、仲裁等。

3.国际贸易惯例的形成和发展有助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国际贸易惯例提倡公平的贸易原则,反对不合理的国际分工和经济活动,这无疑有助于在自由、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基础上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五)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主要惯例

(五)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主要惯例

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存在着许多惯例,到目前为止已为各国对外贸易、运输、商品检验、保险、银行结算以及仲裁机构等各界人士所熟知的有代表性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一些:

1.合同方面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贸易术语方面有《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l

3.支付方面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托收统一规则》。 4.运输方面有《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联合国1978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等》。

5.保险方面有《伦敦保险学会货物保险条款》和《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6.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

7.仲裁方面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的公约》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贸易术语的分类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对各种贸易术语解释的正式规则。最早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由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定的,定名为《Incoterms 1936》为了满足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1967、1976、1980年对该通则做了四次修订和补充。为了保证EDI单据的提供和高级运输技术的实施,19年7月国际商会对《Incoterms 1980》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1990年通则》。在该通则实施十年后的今天,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国际商会在广泛征求Incoterms使用者的基础上,对《1990年通则》进行了部分修改,形成了《2000年通则》。

《2000年通则》对13种术语做了解释,按其共同特征归纳为E、F、C、D四组,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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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属于启运术语,F、c组属于装运术语,D组属于到达术语(见下表4-1)。

组术语 国 际 代 码 EXW 含 义 英文 中文 ex works 工厂交货 交 货 地 点 运输方式 别 性质 E 启运 商品产地、所在地 任何 组 术语 F (主 运费 未负) 装运 FAS FCA Free carrier Free alongside ship FOB Free on board C 组 CIP (主 运费 未负) 装运 术语 CPT CIF CFR Cost and freight Cost insurance 成本加保险费、装运港口 and freight Carriage paid to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D 组 DDU 到 达 术 语 DEQ DES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livered ex ship Delivered at ship

Delivered duty unpaid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未完税交货 进口国内 任何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码头交货 未完税交货 进口国内 任何 目的港口 水运 目的港口 水运 边境交货 两国边境指定地点 任何 运费、保险费付至 出口国内地、港口 任何 运费 运费付至 出口国内地、港口 任何 水运 装运港船 上交货 成本加运费 装运港口 水运 装运港口 水运 装运港船 边交货 装运港口 水运 货交承运人 出口国内地、港口 任何 组 术语

表4-1 13种贸易术语简表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买卖双方的义务各用10个项目列出,相互

对应,标准规范,便于比较、检查,见下表4-2。

表4-2 买卖双方涉及的10项义务

A 卖方必须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B 买方必须 1.支付货款 4

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4.交货 5.风险转移 6.费用划分 7.通知买方 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 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9.检验、包装及标志 10.其他义务 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4.受领货物 5.风险转移 6.费用划分 7.通知卖方 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 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9.货物检验 10.其他义务 第二节 贸易术语的解释

在我国砷外贸易中,经常使用的主要贸易来语为FOB、CFR和CIF三种。近年来,随着集装箱运辖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发展,采用FCA、CPT和CIP贸易术语的也日渐

增多。因此,首先应对这几种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和运用有所了解。

一、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的FOB、CFR、CIF术语

(一)FOB: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即是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1.在FOB术语下,卖方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1)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2)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无义务办理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3)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4)关于风险转移,卖方必须承担直至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5)关于费用划分,卖方必须支付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卖方应支付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及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卖方按照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之后,必须给予买方货物已按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

(6)卖方必须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按上述规定交货的通常单句据。除非前述单据是运输单据,否则应买方的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

协助,以取得有关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信,则上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替代。 (7)必须支付按照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必须自负费用,提供按照卖方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知的该货物运输(运输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装,包装应当作适当标记。

(8)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其取得由装运地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要的任何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2.在FOB术语下,买方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1)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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