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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就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

来源:榕意旅游网
它不是规范一个国家的constitution,任何一个机构、一个组织,它都有一部constitution,公司有公司的constitu󰀁tion,协会有协会的constitution。所以从这个角度去理解这个词,你就会发现其实它的根源,它的最根本的一个目的,在我看来,宪法它就是一个章程,它要把这个团体,它的整个的构成架构起来。组织一个团体首先需要的是什么?就是把框架给它搭起来,要有一个structure。国家也一样,国家怎么一个构成,有哪几个部分,要把这个架子给搭起来。这是第一个structure。第二,structure搭起来了,还有怎么运作structure的问题?那要给它分权,权力要分给不同的structure。权力给了它以后呢,还有一个相互关系是什么?不同结构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什么。按照我的理解,这是宪法的最基本的内容,一个架子、一个授权、再一个相互之间的关系,这是最初应该出现的从它的功能性上来讲核心的一部分。当然,我完全同意刚才童之伟教授跟胡锦光教授所说的观点,就是你如果看所有的现代国家的宪法,一个最根本的内容就是界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保障人权这一部分。这是因为,虽然国家的架子搭起来了,但它的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权力的来源是谁?即个人这一块。要把个人跟国家之间的关系界定起来。

关于基本法的解释。大陆学者跟我们香港本地的没有受过大陆法教育的在普通法里面训练出来的律师就有一个争论,一个关于概念的争论,那就是说,香港的基本法究竟是不是宪法?一批学者说,基本法不是宪法。为什么呢?你不是国家,你有什么宪法?只有一个国家才有宪法。但本地的律师则认为就是宪法,因为这个basiclaw的功能就是规范整个香港的机制,规定政府由哪些机构组成?它们的权限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它们跟人民的关系怎么样?从它的整个的功能看,它就是起到宪法的作用。当然还有一个就是它的地位是最高的,在香港,任何法不能跟它冲突。对香港来说,它就是宪法!宪法从它英文词的来源看,一开始这个词并不局限于一个国家的章程,或者我们说的根本大法。再有一点,我在七年前用英文写了一本中国宪法的书,在那本书里我考证了一下所有中国学者当时对宪法的定义,我的理论是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到九十年代再到现在宪法的定义,事实上经历了一个很大的变化过程。如果再回过头来去看看外国宪法的定义分析它们之间有何差异,你可能有这样一个感觉:我们的学者比较注重理论分析,外国的学者虽然不能说他不重视理论,但他们更着重功能分析,看它的functions是什么。但是,我想说的是,宪法在整体上说,它事实上是一个动态的宪法。宪法是一个章程,这个章程里面怎么写,那是各个国家自己可以定的,享有主权的人你以去定这个章程怎么写。如果一个章程写得不好,对人权保护不够,或者甚至根本就没有保护人权,你认不认它这个宪法?从我的角度看,如果你确定它是一个章程,这也是一个国家,我看它就是一个宪法。只不过你可以说它不是一部好的宪法。但是它仍然是一个宪法。

(林󰀁峰: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教授)

宪法就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

刘茂林

[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06]08󰀂0008󰀂01

谈到宪法是什么,我完全赞同刚才三位教授对宪法的理解,我至少尊重他们的理解,因为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理解。我也非常赞同胡锦光教授的见解,即在不同的时代在不同的国家,宪法肯定有很多不同的理解。在一个特定的国家里面,你是选择对权力进行限制还是选择对权利进行保护,都是宪法的精义!可是用限制的方法还是用保护的方法,这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民众对宪法的那样的一种需求。这点非常的精辟!言下之意就是说,我们中国人对宪法是个什么需求,在当下中国社会转型的时候我们对宪法有一种什么特殊的󰀁8需求,如果不理解这一点,把宪法仅仅停留在人权宣言的层面上来理解的话,我想既不符合中国的现实需求,可能也不会满足中国的未来的需求。林峰教授处在一个非常好的学术环境之中,我刚才听了他的发言对我很有启发,他认为宪法是动态的,同时还表现为一个历史的过程。在时间层面上、历史性的角度,它有一个产生、发展的过程,我的想法是,我们所谈的所谓宪法,教科书上谈的,是一个共识,是一个经典意义的宪法的定义。这个经典意义上宪法的定义实际上是来源于 人权宣言!第十六条。我们对宪法的解读,应该有一种历史的观念。你不能用近现代的这个经典宪法,把它作为一个标准来衡量或判断别的宪法,或者说某一个国家它有没有宪法,或某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好的还是不好的。你不能用美国宪法为标准来衡量中国宪法,说美国的宪法是如何如何之好,中国的宪法是如何如何的没用,这个观点我是不同意的。按照我的想法,宪法是人类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目的地建立共同体的规则,是这样的一种规则。近代意义的宪法是把宪法同主权国家、民族国家联系在一起的,其实所谓的主权国家、民族国家只不过是宪法建构的一种共同体的具体形态,它不是唯一的,也不是最终的。在主权国家之前,还有许许多多的共同体,这些共同体都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不管它是专制还是民主。专制有专制的正当性,在那个生活条件非常差的情况下,人类要应付自然的挑战,要应付其他人的挑战,他(们)必须要凝聚起来。当时的人可能对自己的认识不充分,他要凝聚起来呢,他缺乏一种自觉,所以你这个时候可能要用专制的手段把他凝聚起来,因此专制在那个时候具有它的合理性,这个专制对他的生存和发展是有益的。所以我对宪法作这样的一种历史的解读。如果向前展望的话,我也发现主权国家肯定要消亡,它不是最好的满足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共同体。总会有一天,我们的要求主权国家不能满足,政府不能提供那些公共产品来满足我们的需要,如果到了这样的一种情形,我们还要这个主权国家干什么呢?我们就需要建立新的共同体,当然这个新的共同体可能会更大,功能更齐全,更能够充分满足我们的需要,那么建立这样的共同体的规则也应该是宪法。比如说欧盟宪法,大家可能都知道,欧盟宪法的通过遇到了阻力,但是欧盟宪法所表现出来的宪法发展的这样一种方向性,我觉得很能说明我的观点的些许的合理性。其实宪法很简单,宪法就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

(刘茂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宪法就是做答式解释

林来梵

[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06]08󰀂0009󰀂02

佛学里面有一个做答,佛学其实跟我们这个法学是差不多的,就是有做答。做答就是人家问,宗师答,大家答,那才是真正的大家。有个大家,叫洞山。年轻佛教徒问洞山∀何谓佛?#洞山答曰∀麻三斤#。后世就对为何佛是∀麻三斤#这个说法进行解释。所以我说佛学、神学跟我们法学是相通的,它实际上都是解释学。洞山的回答看似很简单:佛是什么?是∀麻三斤#,实际上却是个很深刻的问题。这个∀何谓佛#,实际上是一个涉及佛学里面佛身论的问题。佛身论,佛身是什么?这是很深奥的问题,就好像问宪法是什么那样,是非常深奥的。就好像童之伟教授所讲,∀最简单的问题往往是最深奥的问题#。∀何谓佛#是一个非常深奥的问题。很多人都有各种各样的学说,可是洞山就答三个字∀麻三斤#,后世就对洞山这个说法进行解释,其中有个解释就说,估计洞山当时正在地下室称大麻,没听见有佛徒问他∀何谓佛#,所以他说∀麻三斤#。还有一个说法就是说洞山是故意问东答西,这是他们的禅学。还有一种解释是说实际上佛、佛身这样的一种存在、一种实存、实体,它是无处不在的,存在于各种各样具体的具象之中,因此,他答∀麻三斤#。那么什么是宪法?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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