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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畜禽饲养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及养殖水面用地管理的通知

来源:榕意旅游网
【国土资源局】发布于2009年8月11日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黑土资发[2002]132号

关于加强畜禽饲养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及养殖水面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市、县国土资源(环保)局,省驻农垦、森工系统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下发后,各地对“农用地”中“其他农用地”的“畜禽饲养地”(指以经营性养殖为目的的畜禽舍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用地(指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或天然形成的专门用于水产养殖的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的管理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好新的《土地分类》标准,规范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和养殖水面用地(以下简称“三项用地”)管理,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划控制,搞好总体布局

“三项用地”是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和指导下根据本地土地资源特点和经济发展需要,对“三项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利用未利用土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三项用地”应主要由承包农户利用自身的承包地或在承包农户之间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解决。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科技单位,为发挥其示范推广作用,也可以小范围向农户租赁承包地解决“三项用地”,但应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严禁借机滥占耕地。凡需要使用农户承包地作为“三项用地”的,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并不准改变农业用途。属于“三项用地”减少的耕地,要做好地籍变更调查登记工作。

二、健全制度,规范运作程序

1、领取申请审批表。凡属“三项用地”的,均应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取《畜禽饲养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及养殖水面用地申请审批表》。

2、签订使用土地合同。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农户承包地作为“三项用地”的,应在征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同意后,由经营者与承包农户签订使用土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使用年限等;使用非农户承包地的,由经营

者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签订使用土地合同。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其中对农户承包的土地,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的年限。承包农户利用自身的承包地作为“三项用地”的,也要征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同意。

3、履行审批手续。“三项用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均应持填报的《畜禽饲养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及养殖水面用地申请审批表》及《使用土地合同》等附件,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三、从严把关,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掌握“三项用地”的政策界限,加强对其用地的监督管理,借“三项用地”之名搞永久性建筑,如搞渡假村、别墅以及与农业生产无直接关联的建设用地。对未经批准擅自搞“三项用地”或擅自改变农业用途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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