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亚楠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7年第20期
摘要:本文以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作为开篇,根据辽宁省检察机关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笔者所在单位的改革实践做法,分析了在改革过程中思考的几点问题。并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的关系、体制先行还是机制先行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最后以激发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作为落脚点,以真正实现司法责任制。
关键词:司法改革;责任制;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30-00-01
党的十八届三中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做了全面部署。如今司法改革已经全面推开,并逐步向纵深推进,笔者作为亲历者和参与者,如何更好地履行职责,最大限度挖掘潜能,我不禁产生了几点思考。
一、只有消除思想观念障碍、打破利益藩篱才能轻装上阵
回顾15年的司法改革历程,检察院系统从上至下一直致力于构建一种符合司法规律的工作机制,但由于外部环境的制约,改革没能够按预期设想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提出了明确的目标要求,为改革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司法改革以强势全面推开。我省作为司法改革的第三批试点省份,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完成了其他省份用两三年时间完成的任务。虽然经过检察系统从上到下的共同努力,克服了时间紧、任务重的重重困难,较好地完成了司法改革阶段性任务,但同时一些矛盾和问题在改革的过程中也凸显出来。例如有些人对于司法改革的重大意义认识不到位,缺乏改革必胜的信心和决心,缺乏责任感和使命感。改革必然要触动部分人的利益,有些人缺乏大局意识,过多考虑个人得失,存在等靠思想,缺乏知难而上、攻坚克难的气魄和胆识。
这其中根本原因就是对改革认识问题。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利益观,有自我革新的胸襟和直面困难的勇气,正确对待利益关系调整,精心谋划改革思路,扎实推进改革措施,切实把工作着力点放在破解制约司法能力、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司法公信的深层次难题上,把工作落脚点放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提高司法公信力上。所以,我们要勇于改变固有观念,寻求创新思路,摒弃等靠思维,树立早改强于晚改的观念,将工作关口前移,预见性的为将来的改革做好铺垫。
二、正确理解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关系问题,建立新型检察权运行机制
本次司法改革既包括司法体制改革又包括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二者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呢?从辽宁的情况来看就是以遴选员额制检察官开始来拉开这轮司法改革的大幕的,这就是从至上而下的体制改革开始的。体制改革目标主要集中于外部,首先解决的是司法去地方化与检察官职业化问题;笔者认为体制改革应该属于手段,其目的还是要建立一套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全新司法权运行机制,通过这些手段从而牢固树立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权运行机制的改革应更多地着眼于检察机关内部,主要解决检察机关内部的机制性、结构性障碍问题。
为确保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建立一套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全责统一的工作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办案人与最终决定者分离、权责不一致的现象。从笔者所在单位来看,以原有科室设置为基础,结合员额检察官的数额搭建各类办案组,来行使侦查监督、公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职务犯罪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职责。新型检察权的运行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纠错体系,从制度上预防、监督检察官不当行使权力。我们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探索设立评查委员会,用案件质量说话,强化责任追究。同时加大外部监督的力度,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聘请优秀的律师、法律学者成立第三方评价委员会,定期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价。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律师与司法制度有着天然的关系,忽视律师群体的意见,意味着忽视了其背后可能代表着的广泛的委托人利益。①并不断构建内外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机制主要是在案件管理部门设立案件质量评查机构,在我院检察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并结合绩效考评办法考核每一位检察官的办案质量;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检察官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进行监督。外部监督机制主要是及时向党委、人大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监督员汇报司法改革工作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在现有内外部监督体系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加强检务公开的力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化来自社会各界的外部监督机制。
三、要解决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宏观构想与实践推动的关系问题
改革离不开顶层设计、宏观构想指明方向目标,同样离不开基层探索、实践推动,不断丰富和完善顶层设计路线。正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不可或缺。基层探索应在顶层设计、宏观构想的基本框架下进行,可以创新,但是不能随意突破框架。可以鼓励基层探索创新,这是推动司法改革向前发展的强大推动力和不可或缺的源头活水。笔者认为,在改革过程中一定要正确处理好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分清主次。司法改革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内部的改革,更不是一时一地的改革。这项改革是党的战略、国家战略、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坚持和完善。从基层的实践来看,还是应该坚持以顶层设计为主,通过至上而下构建改革的统一蓝图,而各基层院在大框架不变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特点和实践,探索各具特色、行之有效的具体制度。使顶层设计真正在基层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只有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高效互动,我们的司法改革工作才能取得本质突破,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有制度所保障的检察官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是检察官肩负起公正司法职责的根本保障
近年来的舆论场反映出来了很多法官、检察官辞职的“热潮”,这其中必然包含着舆论炒作的成分,但是也从另一个层面反应出了基层的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不到位,案件压力大、工作繁重的问题。笔者所在单位就一直面临着人才难留的问题。基层检察院受人员编制、非领导指数限制等因素的影响,干警的职级待遇发展受限,优秀人才难留。近三年来就调到省纪委1人、市检察院2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人、辞职1人。此轮司法改革凸显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让检察官成为司法权力的主体,最大限度地减少来自内部的束缚,释放活力与能力。实现了检察官的个人价值,激发了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和职业自豪感。新的权力运行机制,使检察官权责统一,提高了办案责任心和主动性,从过去被动完成工作任务向现在主动承担工作转变。因此,归根结底,有制度所保障的检察官精神需求的满足和职业道德的约束,才是人民检察官肩负起公正司法职责的根本保障。
注释:
①陈卫东.未来五年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若干建议[J].河南社会科学,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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