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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制度

来源:榕意旅游网
编号 签发人

/CWK-ZD-46 版本 签发时间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制度

1目的

鼓励社会捐赠资助我院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资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2原则

社会捐赠资助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物资或服务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的行为。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3适用范围

医院、各科(部门)和个人 4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行政办公室会同纪检部门、财务科、总务科、审计科及相关业务部门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按规定予以评估、审核,提出是否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意见,报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办理。

医院应当以法人单位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内部任何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捐赠资助。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医院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捐赠资助: (1)损害国家或其他公共利益; (2)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

(3)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卫生等标准或要求; (4)未按相关规定获得批准或许可的设备、器械或药品; (5)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情形。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医院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捐赠协议。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应当符合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规定,为经过依法注册的合格产品,且应当距失效日期6个月以上。

医院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要求;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

医院接受无形资产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要求捐赠资助人提供有关权属证明;医院接受无形资产或实物资产社会捐赠的,应当要求捐赠资助人提供能证明其捐赠资产价值的凭证、文件等资料;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价值需要评估的,应与捐赠资助人协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可在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财产价值中冲减,或者根据捐赠资助人的意愿由捐赠资助人另行支付。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 5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管理、使用和核算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应当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科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不得账外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医院接受实物资产捐赠的,财务部门应当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

入库登账,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办理出库手续。接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权属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权属关系的资料,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和核算。

接受服务的,应当由捐赠资助人书面提供服务的范围、项目、内容、金额、受益人等,交由纪检部门、审计科备查。

有限定用途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医院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按照协议要求使用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医院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 未限定用途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医院可以用于下列用途: (1)贫困患者的医疗救治;

(2)优抚对象、残障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减免; (3)医院的服务设施建设;

(4)举办社区或公众的公共卫生、疾病预防、健康教育、计生宣教活动的直接运行支出; (5)医护人员培训、技术交流和科学研究的直接运行支出; (6)其它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后可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仍用于原捐赠资助项目或者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社会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医院经费结余管理,用于医院事业发展。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医院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资助人反馈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对于捐赠资助人的查询,应当如实答复。 6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医院应定期公开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医院要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档案制度,对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档案管理。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医院、科室(部门)或个人发生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分,构成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医院任何科室(部门)或者个人违规接受捐赠资助财产的; (2)医院接受捐赠资助财产未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 (3)以受赠财产私设小金库或者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 (4)将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用于非公益营利性活动的;

(5)未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

(6)捐赠资助人直接为医院、科室(部门)或者个人的业务活动办理资金支付的; (7)本制度第条所列示情形。 7 相关记录

社会捐赠资助申报审批表 /CWK-JL-26 8相关文件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07〕117号)

9其它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社会捐赠资助申报审批表

/CWK-JL-26 捐赠资助方 (单位盖章) 受赠单位(人) 捐赠资助意向 捐赠资助资金 (物资) 捐赠资助数量 捐赠资助时间 捐赠资助项目是否自愿和无偿 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审 核 组 意 见 捐赠资助项目是否涉嫌商业贿赂 捐赠资助项目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 是否符合国家质量、环保标准和要求 是否接受捐赠资助 审核组签字 领导班子 决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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