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和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护理站
一、人员:
(一) 至少有3 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护士,其中有1 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二) 至少有1 名康复治疗士;
(三) 至少有2 名护理员。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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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护理用具及消毒灭菌设备;
(二) 有三年以上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三) 有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
(四) 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护理院
一、床位:
床位总数在20 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治疗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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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每床至少配备 名护理人员;
(二) 每10 床至少配备1 名具有主管护师职称以上的护士;
(三) 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
(四) 至少有1 名专职或兼职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 平方米。
五、设备:
(一) 病房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
(二) 有必要的医疗护理用具及设备;
(三) 有物品、环境的消毒和灭菌设备;
(四) 有洗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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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有30 年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六) 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药品
应配备80 种以上基本药品。
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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