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企业可以进入出口加工区?适合进入出口加工区的企业有哪几类?
答:出口加工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特别适合以出口为主的加工企业进入。
可以进入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一是出口加工企业;二是专为出口加工企业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三是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适合进入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一是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激烈,接到定单后在很短时间内交货的企业;二是原材料、零部件品种繁多,单耗核定复杂,在区外运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手续极为繁琐的企业;三是出口产品的龙头企业,即通常所说的下游企业,产品总装在区内,配套在区外。
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的区别是什么?
答: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出口加工区主要是为了改革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遏制屡禁不绝的加工贸易走私现象。由现行的开放式的无担保管理模式向特定区域的封闭式管理模式转变,是由1999年3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之后的又一项重大举措。保税区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借鉴国外自由贸易区的先进经验,在我国境内划定特定区域,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区”。那么保税区会不会被出口加工区冲垮呢?我们认为不会,第一个保税区设立至今天已经10年了,虽然15个保税区各自有自己的特色,但是经过这么多年的探索,也总结出了一些共性的东西。出口加工业是基础,没有基础是发展不起来的,或者说是不稳固的。当加工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就会向更高层次飞跃,保税区已经开始向区域性的物流分拨中心和自由贸易区转变。随着加入世贸组织,放开进出口经营权后,保税区将会有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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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比。通过仔细研究出口加工区与保税区的,我们可以认识到:出口加工区的与保税区的着重点不同,因此不可以说出口加工区比保税区更优惠。两者区别在于:
①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国产机器设备、料件、基建物资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而保税区必须是货物离境才可办理退税。
②出口加工区区内加工企业,不得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销往境外或区外。区内从事仓储服务的企业,不得将仓储的原材料、零部件提供给区外企业。保税区则无此限定,而且这正是保税区最能发挥功能优势的独特之处。
③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一律按照制成品征税。保税区则不同,实际操作中大多按料件征税。
④原则上出口加工区企业不得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而保税区则可以委托区外企业进行加工。
⑤加工区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出口加工区功能、目标单一,难以发挥出口贸易的关联效应。而保税区具有三个基本功能,三个功能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3)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的扩大开放,企业的目光已盯住了中国巨大的潜在市场,出口加工区对它们来说,吸引力不会很大。而保税区作为一个进入中国有市场的“缓冲区”,将是企业商品流通的一条主渠道。因此可以说出口加工区利于“出”而保税区利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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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的退(免)税规定 一、出口加工区概念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是指经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加工区必须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及隔离设施和有效的监控系统;海关在加工区内设定专门的监管机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制度。二、加工区与保税区的区别加工区入境货物的减免税收基本是参照保税区现有制定,没有新的优惠。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1、在功能上,加工区的功能单一,仅取于产品外销的加工贸易,但区内可设立少量为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2、国内原材料、物料等进入加工区视同出口,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及有关凭证向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3、对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制成品征税;4、国家对区内加工出口的产品和应税劳务免征、消费税。三、运进运出加工区的手续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制成品征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下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四、加工区退(免)税管理规定
(一)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备、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凭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专用(或普通)、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外汇收汇核销单等凭证,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对区内企业建造基础设施以及区内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户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和区内有关企业及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专门帐册,以备退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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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审查。
(二)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产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不予办理退(免)税。
(三)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转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不予退还其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及实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上述第(一)条所述货物,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退(免)税;对实行免税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上述第(一)条所述货物,在2000年底前仍实行免税。
(五)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不得开具专用或普通。对销售给区外企业用于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准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六)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海关予以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并在报关单“运抵国别”栏中列明“出口加工区”。对上述货物,海关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对其报关单信息予以录入、传输,以便退税机关办理退税时对审海关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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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免征、消费税。
(八)对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海关实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管理办法。对区内企业出口到境外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九)区内企业不得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对区内企业以委托或作价加工方式向区外企业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成品后、由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区内的货物,区外企业不得申报办理退(免)税。
(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退(免)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保税区,狭义的定义为:海关所设置的或经海关总督批准注册的特定全封闭区域。外国商品在海关监管下(海关颁发仓储手册或来料/进料加工手册),可暂时不交纳进口关税和不需提供进口许可证存入保税区的保税仓库内。如再出口不需交纳出口税,输入国内市场销售,必须交纳进口税。
广义上,有些国家的保税区也有类似自由港、出口加工区的作用。我国为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增加就业机会,扩大 出口 贸易,设置的保税区类似于后者,即为外商和国内企业商品提供保税仓库(仓储供来料/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国外原料,如塑胶粒), 分拨 和 投资加工转口 或研究开发方便。
保税区实行境内、关外的管理,即保税区的商品出口他国(地)完全自由,进入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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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进口征税,内地商品进入保税区按正常出口管理。由此可见,在保税区经营进出口贸易,在保税区注册即可,无需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保税区出口(转口)不需申领配额、许可证, 输入内地的属于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由内地的进口商申领;内地企业出口到保税区的属于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也由内地企业申领配额、许可证,都与保税区的相关企业无关。保税区进口汽车(包括自用)不需在内地申领进口配额,进口多少由特区企业或外商权衡占压资金利息和仓储、维护等费用得失决定;汽车销往内地必须由内地购买者申领到配额才能进口。内地的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签发部门,都不得给保税区企业分配配额、签发许可证;实行公开招投标的,保税区的企业也无权参与投标。
保税区的企业出口的商品本身就是不含税的,实行不征不退的, 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落实出口退税,或者是落实出口“免、抵、退”税。
内地在保税区办的企业除部分从事加工出口,主要从提供各种服务中收益。管理部门的收益是土地租金等,而不是税收。保税区企业进口用汇,只能在指定银行开证或在保税区开设分行,也可以在外资银行开证。出口收汇可以结汇,也可以保留现汇帐户。
二、我国的保税区
保税区是中国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批准设立的新的经济性区域。由于保税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实行比其他开放地区更为灵活优惠的,它已成为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堡”。因此,保税区在发展建设伊始就成为国内外客商密切关注的焦点。
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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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1990年6月,经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1992年以来,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的经济开发区,即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以及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目前全国15个保税区隔离设施已全部经海关总署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营。
1992年,在同志南巡讲话发表之后,各保税区纷纷加快了实质性启动,基本建设进展迅速,初步形成了招商引资的软硬环境,海内外客商投资踊跃,大多数保税区首期开发区域的土地已批租或出让完毕,并在进一步开发二期工程,吸引外资工作也出现了可喜的局面。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全国各个地区的保税区已经根据保税区的特殊功能和依据地方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成为当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集中开发形成的功能有保税物流和出口加工。
随着中国加入WTO,全国保税区逐步形成区域性格局,南有以广州、深圳为主的珠江三角洲区域,中有以上海、宁波为主的长江三角洲区域,北有以天津、大连、青岛为主的渤海湾区域,三个区域的保税区成为中国与世界进行交流的重要口岸,并形成独特的物流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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