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12.1 上市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和复牌。 本章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和复牌。
12.2上市公司于交易日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十点三十分复牌。
12.3 上市公司于本所交易时间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起停牌,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如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否决提案的,直至披露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公司于本所交易时间之外召开股东大会,但在此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或者之前未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第一个交易日起停牌,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如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否决提案的,直至披露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4 上市公司于交易日披露临时报告,其内容首次涉及第11.3.1条、11.3.2条、11.3.4条、11.3.6条、11.4.1条、11.6.1条规定事项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十点三十分复牌。
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其他事项的,本所可以根据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和复牌时间。
(下附第11.3.1条、11.3.2条、11.3.4条、11.3.6条、11.4.1条、11.6.1条规定事项: 11.3.1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业绩大幅变动。
上述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 业绩预告公告的刊登时间最迟不得晚于该报告期结束后一个月。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11.3.2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根据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结果进行业绩预告更正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11.3.4 上市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3.6 上市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更正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董事会关于确认更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函件; (四)注册会计师关于盈利预测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专项说明;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4.1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11.6.1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五)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七)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 )
12.5 上市公司进行购买、出售资产等交易,根据中国有关规定应当向本所申请停牌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牌。
12.6 公共传媒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7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12.8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意见所涉及的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之日起,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按规定作出纠正后复牌。
12.9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和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定期报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前款和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12.10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
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公司因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12.11 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行规、部门规章、本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而被有关部门调查的,本所在调查期间视情况决定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和复牌时间。 12.12 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披露不够充分、完整或者可能误导投资者,但拒不按要求就有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者补充披露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13 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则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要求改正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视情况决定复牌时间。
12.14 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关于公司的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上述情况消除后复牌。
12.15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协议收购或者要约收购时,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停牌和复牌:
(一)收购人于交易日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者《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十点三十分复牌;
(二)要约收购期满至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情况报告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本所根据收购完成后的具体情况决定复牌事宜。
12.16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和复牌。
12.17 上市公司出现第14.1.1、14.1.1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生重大事件而影响其上市资格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四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和复牌。
12.19 除上述规定外,本所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中国的要求,决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第十三章特别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13.1.1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13.1.2本章所称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
13.1.3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为5%(公司股票在恢复上市的首日不设涨跌幅报价)。
13.1.4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为5%。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13.2.1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五)公司可能被解散;
(六)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案件,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3.2.2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3.2.3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或者财务报告更正公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或者财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当日停牌一天。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3.2.4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停牌两个月期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在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13.2.5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应当于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事实后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开市时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有破产风险的公司在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除应当按照第11.8.5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外,每月还应当至少披露一次公司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提示破产风险。
有被解散风险的公司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披露解散和清算的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13.2.9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申请后,应当在下一交易日作出公告。 本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
13.2.10本所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披露日停牌一天,本所自复牌之日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 13.2.11本所决定不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有关书面通知的下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不公告的,本所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十点三十分复牌。
13.3.4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其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告内容参照第13.2.2条的规定。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披露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13.3.9本所决定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其他特别处理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披露日停牌一天,本所自复牌之日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 13.3.10本所决定不予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有关书面通知后的下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不公告的,本所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十点三十分复牌。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 第一节暂停上市
14.1.5 上市公司出现第14.1.1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再次发布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6 上市公司出现第14.1.1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本所自两个月期满后的第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附:14.1.1
(一)因第13.2.1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因第13.2.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三)因第13.2.1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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