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抗旱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增强干旱风险意识,提高抗旱应急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时效性,提升抗旱减灾的应变能力,保证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轻旱灾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水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防总《抗旱预案编制大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级标准
根据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特别重大(Ⅰ级)干旱灾害包括:
1.灌溉农业区(包括河西走廊各灌区、沿黄万亩及以上灌区,以下同)3~6月份的失灌率大于25%,或7~10月和11~下年1月失灌率大于35%;
2.雨养农业区(指灌溉农业区以外的农牧区,以下同)的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70%以上,且严重缺墒面积达到受旱面积的60%;
3.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大于农村总人口的10%;
4.兰州市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大于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大于20天。
重大(Ⅱ级)干旱灾害包括:
1.灌溉农业区3~6月份失灌率达11~25%,或7~10月、11~下年1月的失灌率达到21~35%;
2.雨养农业区的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45~70%,且严重缺墒面积达到受旱面积的60%;
3.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7~10%;
4.兰州市缺水率为5~10%、持续时间大于90天,或缺水率为10~20%、持续时间大于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20~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10~20天。
较大(Ⅲ级)干旱灾害包括:
1.灌溉农业区3~6月失灌率达5~10%,或7~10月、11~下年1月失灌率达10~20%;
2.雨养农业区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20~45%,且中度以上缺墒面积达到受旱面积的50%;
3.干旱引发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5~7%;
4.兰州市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31~90天,或缺水率为10~20%、持续时间达21~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11~2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8~10天。
一般(Ⅳ级)干旱灾害包括:
1.灌溉农业区3~6月失灌率低于5%,或7~10月、11~下年1月失灌率低于10%;
2.雨养农业区受旱面积达到总耕地面积的10~20%;
3.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3~5%;
4.兰州市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10~30天,或缺水率10~20%、持续时间达10~20天,或缺水率20~30%、持续时间达7~1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3~7天。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乡村、城镇的抗旱减灾和灾后救助工作。
1.5 工作原则
坚持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重点应急解决群众吃水和保粮食生产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综合治理、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节约、后开发的水资源应急配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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