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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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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制度

一、药剂人员必须是热爱本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药剂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非药剂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剂工作;

二、采购药品由使用科室根据实际需要做好计划,报院领导批准后交由医务科购进;

三、采购的药品必须从证照齐全的合法公司进货,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

四、禁止采购无批准文号、无注册商标、无厂家的“三无药品”;

五、采购药品入库必须严格进行质量验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剂购进验收入库登记,登记项目包括:购进日期、药剂品种、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批准文号和经办人、负责人签名;

六、药品管理做到按药性分类定位存放,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条件要满足储存要求。对库存药品做到“先进先出、近期先用”,防止药品过期失效造成浪费。发现虫蛀、霉坏、变质、过期失效药品应列出清单,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经院领导批准后销毁,严禁此类药品出仓使用;

七、麻、毒药剂的管理按《麻、毒、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八、药剂人员应认真核查处方,对违反规定、滥用药物、有配伍禁忌、涂改及不合理用药、不符合书写规范的处方,有权拒绝调配,并做好登记和分析,情况严重的上报领导处理;

九、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价格要求执行,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监督;

十、单位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十一、上述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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