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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年代以来国内外宋代大理寺职能研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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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年代以来国内外宋代大理寺职能研究述评

作者:王玉珠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2期

摘 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界对宋代大理寺职能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主要涉及大理寺的审判职能、大理寺相关法律职责、大理寺审判权的制衡三个方面。经过学者们的努力,宋代大理寺职能的基本内容已经被厘清,其职能的正确利用在司法运作中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20世纪;宋代;大理寺;

大理寺作为宋代最高审判机构,其职能的正确利用在公正执法中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学界有关其职能的研究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即大理寺的审判职能、大理寺相关法律职责、大理寺审判权的制衡。 一、大理寺的审判职能

王云海《宋代司法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8页、337页)论述宋代刑事审判按照鞫谳分司的原则进行,大理寺作为鞫司,与谳司各自又相互驳难。司法审判权是其最为重要的职能,在合理地利用下保证了司法相对公正、法律的有效运行。田志光《宋代大理寺职能研究》(河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对大理寺的审判职能进行动态分析,探讨大理寺在司法运行中的实际作用,并关注到各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但对大理寺与地方各级司法机构的关系缺少总体的把握。杨爱民《宋代大理寺制度研究》(河南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简要介绍了大理寺编修书籍、安置流民、修筑水塘、担任外交使臣四种临时差遣。虽着墨不多,但已对大理寺的临时差遣有所认识,为今后有关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线索。田志光《宋代大理寺职能研究》(河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和《宋代大理寺诸职能论析》(保定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提出宋代大理寺还具有某种程度的社会管理职能,对社会的法治氛围、风俗民情的变迁、社会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文章虽没有对大理寺的临时差遣进行详尽的介绍,但对其主要的几种差遣的论述很大程度上丰富了对宋代大理寺临时职能的认识。

宋代大理寺的司法审判是其众多职能中最为重要的职能,在保障宋代法律有序运行和公正执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学界对宋代大理寺审判职能进行了动态分析,对其在司法职责上的定位是为“鞫司”,并关注到大理寺的临时职能。通过对其职能的研究说明了宋代审判机关的运行状况和宋代司法的实践效果。但对于宋代大理寺与其他司法机构及其与地方各级司法机构之间审判职能关系的研究略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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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理寺相关法律职责

杨爱民《宋代大理寺制度研究》(河南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以翔实史料为基础总结宋代大理寺兼负着制定和修改法令、组织考试、出任试官、管理监狱等各种法律职责。拓宽了对宋代大理寺司法职能外的研究领域,并为今后有关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启示。田志光《宋代大理寺职能研究》(河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和《宋代大理寺诸职能论析》(保定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从大理寺内部组织机构上对其各项法制职能进行总体的把握,认为宋代大理寺承担着法制建设的重要责任,补充并深化了对大理寺立法、司法监督、组织考选法官、监狱管理等职能的研究。李小美《宋代狱政管理制度及实施状况》(山东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通过宋代的立法思想阐述宋代的监狱制度及组织体系,并从大理寺狱的置废来明确其监狱管理制度和实施状况。运用现代法的概念探讨在立法思想指导下的大理寺监狱管理制度的变化,观点新颖,论据充足。

宋代大理寺兼有相关的法制职能,承担着宋代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目前学界已整理出宋代大理寺具有立法、监督、考选法官、监狱管理等法制职能,并关注到这些职能对宋代社会法制氛围的促进作用。但对大理寺拥有此些法制职能的原因缺少深入细致的分析。同时,大理寺具有的法制职能对宋代法制体系有何具体影响,也需要进一步探讨。 三、大理寺审判权的制衡

陈景良《两宋法制历史地位新论》(《史学月刊》19年,第3期)从司法监察制度的角度论述宋代大理寺审判权力被制约的现象,“上下相维,内外相制”的司法监察制度是为了达到防止舞弊和大理寺职权的目的。奠定了学界对宋代大理寺审判权力问题的研究基础。宫崎市定在《宋元时代的法制和审判机构》(《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八卷,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92年版,第255-312页)中就审判机构之一大理寺进行论述,说明宋代大理寺的审判职能受到皇权、权臣、和监察机构的制约,演变为仅掌复审的第一处机构。贾玉英在《宋代监察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5-61页)对陈景良的文章进行了驳证,在肯定大理寺审判权受到监察机构等因素制衡的基础上,还认为严密的监察体系有利于保证大理寺审判权力的正确行使,从而促进司法公正。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39页)从元丰改制后,大理寺虽恢复了审判职权,但奏裁重案和诏狱仍由“制勘院”进行审理,由皇帝直接决断,总结出大理寺审判职能弱化的观点,但对于其他制衡因素缺少深入细致的分析。姜锡东,李华瑞主编的《宋史研究论丛》第十五辑(河北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10-115页)证明宋代中期司法权被置于行政权之下,刑部和大理寺用法多不守一,其刑名取决于执政的现象。侧重于从行政的角度探究大理寺受限的审判权,实际上缩小了大理寺審判权制衡因素的研究范围。田志光在《宋朝对大理寺审判的约束机制》(《云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文章对大理寺的审判权受到的各方面的制衡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使该文章的论证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促进了对大理寺审判权制衡因素较为全面的了解。 四、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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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四十年的宋代大理寺职能研究,已经取得了相对丰硕的成果,特别是90年代中期后,宋代大理寺职能研究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但应注重从长时段探讨大理寺职能在五代、两宋时期的变化。同时还需要注重运用动态研究的方法,对大理寺职能的研究需突破法典、法规的条文规定,通过具体案例考察大理寺职能。

附记:笔者虽尽力收集相关研究成果,但难免挂一漏万。如已有研究成果,但文中未评述,特此致歉。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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