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榕意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一百二十三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一百二十三

来源:榕意旅游网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一百二十三

开封楚女randan46201@126.com

【条文】

《民诉法解释》第238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修改】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有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处理的事项的,应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开庭审理后,准许原告撤诉的,应征得被告同意。

【理由】 (一)《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原告只能在被告未就本案开始言词辩论前,可以不经被告同意而撤回诉讼。”“撤回诉讼以及使撤回生效的必要的被告的同意,应向法院表示„„”“诉经撤回后,视为未发生诉讼系属;如判决已经宣誓而尚未确定,判决失其效力„„”台湾“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原告于判决确定前,得撤回诉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为本案之言词辩论者,应得其同意。”“于本案经终局判决后将诉撤回者,不得复提起同一之诉。”在法国法、德国法上,原告撤回诉讼应征得被告同意的唯一理由是因为被告提出了附带请求而进行了言词辩论,而不是担心其诉讼成本得不到弥补(原告撤诉应视为同意支付所消灭的诉讼的费用),故不须被告同意的撤诉应在开庭审理前。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撤诉的情形不是很多,更多的情形是开庭审理后。将无条件撤诉的时间点提前到开庭审理前,有利于促进原被告双方和解或者撤诉,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审判资源投入。

(二)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发挥职权作用。如原告人起诉要求对方归还赌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应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追缴赌债后收归国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nryq.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