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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麻类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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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麻类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 医院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日常管理工作。

2、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建立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 医院定期对涉及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4、 医院根据医疗、科研和教学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品和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5、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6、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7、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8、 药库、门诊药房、住院药房、麻醉科指定专人负责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柜加锁,责任明确,交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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