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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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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作者:余冰玲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9期

摘 要 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的发展,作为国家司法体系重要一环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也在逐步的迈向深入,其核心就是对检察权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此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一系列改革探索,随着这些创新举措的逐步成熟,应当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的整合,从而形成一个健全的检察权运行制约和监督完整体系。 关键词 检察权 制约监督 体系 整合资源

作者简介:余冰玲,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256-02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检察权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检察机关如何完善自身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正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曹建明检察长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所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进检察权运行公开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强调“要牢固树立‘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也没有不受监督的个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应通过加强自律彰显对外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高检院工作报告里提出要“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是非常必要的。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为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制约监督,开展了诸如人民监督员制度、检务督察、职务犯罪审查逮捕上提一级、错案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大胆改革和机制创新,这些改革和创新对进一步规范检察权运行、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了重大的作用,随着制度运行的逐渐成熟,但尚未形成高效运行的监督体系。当前应围绕着如何制约监督检察权运行将这些相对独立的制度进行有效的整合,从而形成一个健全的检察权运行制约和监督完整体系。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试述如何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建设:

一、确立案管中心为主要办事机构,严控办案质量,促进执法规范化

案件管理是检察管理领域的一项全新的、创造性的工作。由于检察权作为一个整体,是由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控告申诉检察、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各业务部门的职能组合起来,但是每一个部门的业务工作只涉及检察权运行的某一点或者某一段流程,以往的监督模式只是强化对单个业务部门执行业务情况进行监督,从而造成条块分割,无法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实施全程动态的监督,而成立独立的案件管理中心则可以整合对各业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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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监督形成整体合力,发挥对检察执法的全程、动态、实时、直接的监督,进而实现对检察权运行的制约监督。案件管理中心作为检察机关内部制约监督机构,应当成为制约监督检察权运行的主要办事机构:一是着力抓流程管理。对执法办案的流程实施管理,实质上是要实现对执法办案整个过程的跟踪监控,通过建立完善的网上管理平台,各业务部门将正在办理的案件信息客观全面地同步录入检察院综合管理系统,对各个办案环节、各办案人员的办案情况进行同步跟踪和监督,可以有效防止超期办案,整合案件信息资源,提高管理效能;二是强化文书审查。案件管理中心在向各业务部门开具填充式法律文书,或者审核登记编号叙述式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必然要对是否应当采取相关强制性措施或者处理意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多了一道把关的程序,可以发现办案中可能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乃至实体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三是抓质量管理。规范办案、提高办案质量的关键在于对检察机关所属各业务部门的办案质量进行监督评查,这也是案件管理的核心内容,成立案件管理中心这一专门机构后,可以对检察机关所办案件行使对案件质量的监督评查权,通过组织对案件进行质量评查,既可实行对个案的质量监督,又可以发现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督促相关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整改,从而不断提升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四是通过对涉案款物的审查,发挥内部监督的效能。案件管理人员通过从实体上审查扣押、冻结是否与案件有关,是否必要,并审查扣押和冻结是否依照相关程序实施,尤其是对扣押款物处理环节,相关业务部门需经由案件管理部门办理出库手续方能对扣押款物处理,这实质上是对扣押款物的处理是否正确合法进行再审查,从而很好的杜绝了办案部门在扣押、冻结或处置涉案款物上存在的不规范乃至违法现象。

二、强化纪检监察与检务督察制度的相互衔接,发挥其各自职能,形成检察权运行的内部制约监督合力

检务督察最大的特点是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督,方式灵活,有明察暗访,也有日常监督与集中监督,比如公诉人出庭是否着检察制服,检容是否符合要求:不佩戴首饰、不可染发、不可画指甲等;定期检察办案工作区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这些日常检务督察弥补了其它内部监督模式的不足,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执法行为,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检务督察与纪检督察配合不足,检务督察过程中发现办案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会顾及到同事之情而不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没有办法真正做到依法严肃督察。对检查出的问题常常采取避重就輕,使得督察流于形式。因此,检务督察与纪检监察在强化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方面的作用还有待探索出一个新的制度来解决这类问题。一是要进一步明确检务督察与纪检监察这两种监督方式的职责、监督重点及相互关系,建立二者衔接的配套制度,制度的设计应具备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两个部门既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能互相配合、密切协作,特别是对各自的职责权限,督察范围,工作程序,信息通报,移送反馈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从而为构建一个严密,有序的检务督察体系提供有力的保障;二是要建立建全检务督察机制。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防止受利益驱动办案,杜绝随意性执法,进一步增强内部监督的有效性。三是要将执法档案制度融入纪检监察与检务督察衔接机制。可以将省院规定的检务督察八类重点案件作为执法档案的记录重点,通过对八类案件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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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况、办案质量进行严格督察,对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违规违纪甚至是违法问题,坚决记入执法档案,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分析问题背后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或共性情况,及时采取监察措施,督促纠正和规范。

三、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使其与各种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呼应,实现检察权制约监督体系的完整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监督检察权运行的改革措施,为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提供了新的途径,通过多年的实施,既取得理想的效果,同时也还面临进一步发展的客观限制,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使该制度充分发挥外部监督制约作用:一是要完善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机构设置,使其更好地为人民监督员履職提供服务,确保人民监督员充分行使监督权;二是要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现行制度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过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优越性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应在取得经验和实效的基础上进行适当修改,让人民起来监督权力,给人民监督权力提供方便,使人民监督权力有制度保障;三是赋予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执行效力。为了提高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效果,应当赋予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具有一定的法律或政策拘束力,即在多数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决定时,可以启动相应的救济程序,例如由上级检察机关进行复核或提办、指定其他院办理等情形,使监督的的监督意见不至于流于形式,从而实现对检察权运行的外部制约监督。

四、强化新媒体对检察权的监督

这是一个全民互联网的时代,随着信息媒介越来越丰富,微博、微信、APP应用占据了信息传播的主要方式,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透明度越来越高,重庆官员不雅视频、陕西“表哥”事件、广州番禹“房叔”事件等等都是新媒体监督下曝光出来的系统腐败问题。舆论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媒介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评议的重要途径,也是真正让执法权在阳光下运行的重要力量,因此,检察权的运行也必然在新媒体的监督之下进行,检察机关应当与时俱进,自觉接受新媒体监督。一是要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充分尊重并且重视群众的知情权,不涉及保密工作的内容要充分公开,遇到舆论舆情不能防、堵、压、捂、躲、瞒,不让检察机关陷入被动,使检察机关形象、公信力受损,应当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发布权威信息。二是要特别重视网络舆情的监测与引导。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初步形成了涉检网络舆情监测网,时时监测网络涉检动态,对可能引起或已经引起媒体高度关注的涉及检察工作或检察队伍的舆情信息,及时分析核实,对不符合真相的谣言进行辟谣,发布权威的信息,引导不知情民众对检察活动进行正确认知。同时,从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吸纳合理建议,建立涉检舆情检测预警,努力使网络舆情成为科学决策、改进检察工作的助推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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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兆松,张利兆.论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重构.法治研究.2012(1). [2]魏建文.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4). [3]吴建雄.检察权运行机制研究.法学评论.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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