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查单位 所属行业 联 系 人 烟花爆竹零售 地 址 检 查 时 间 检查内容 1、专店或专柜销售、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不得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同一场所经营。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与其他柜台的距离不小于2米。专柜长度不小于2米,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米,常年经营单位不小于20平方米,并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宜采用半封闭式存放。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零售点应与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及人员密集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零售经营单位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3、零售点应根据周围环境、距离确定总药量,但最大不宜超过300千克; 4、是否销售违禁产品(明确禁销产品,实施销售制度。下列产品为我市禁止销售的非法烟花爆竹产品:①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语、燃放说明等内容的全包装产品及非法私制产品;②外包装箱上未加贴市安监局监制的封箱签及未加贴市安监局监制的防伪标识的单个产品;③拉炮、摔炮、砸炮、砂炮、擦炮及直径15毫米以上的手持魔术弹等产品;④燃放轨迹不确定的升空类多响爆竹、旋转升空类烟花产品;⑤发射筒内径大于等于76毫米(三寸)以上规格的组合礼花弹产品;⑥人工装填方式燃放的各类礼花弹产品;⑦各类土鞭及含有氯酸钾成分的危险性较大的产品;⑧各类白纸或报纸包装的“白鞭”;⑨其他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5、是否符合一证一点; 6、零售点流向登记是否建立健全。 7、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不准动用明火;不准使用可能产生明火的设备设施;除用于照明的固定防爆灯具、用于取暖的空调外,不准设置其他电器; 8、零售经营单位必须从取得许可证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批发单位进货,并能够提供相应货源证明和销售期过后剩余产品的回购、代存证明和措施。 被检查单位是否符合以上检查内容 检查人员 被检查单位 1□ 2□ 3□ 4□ 5□ 6□ 7□ 8□ 9□ (符合打√不符合打×)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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