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邪教的宗教性及其基本特征*
◎李利安
[摘
要]邪教与宗教相伴而生,彼此影响,并行发展。宗教性成为中西方所有邪教的一个突出特性。邪教是具有宗教异端
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社会现象。宗教性是邪教之所以称“教”的基础,而社会危害性则是邪教之所以称“邪”的关键。缺少了宗教性,邪教概念则不能成立。
[关键词]邪教;宗教;宗教性
[作者简介]李利安,男,历史学博士,西北大学佛教研究所所长,世界宗教与文化专业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宗教学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特邀研究员。陕西
[中图分类号]B9
[文献标识码]A
西安,710000。
[文章编号]1672-3562(2005)03-0049-03
邪教是一种与宗教密切相关的社会现象。历史上,邪教与宗教相伴而生,彼此影响,并行发展。今天,邪教依然与宗教相互联系,彼此斗争。宗教性成为中西方所有邪教的一个突出特性。如何正确认识邪教的宗教性,不但在中西方学术界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而且在中国国内,也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很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一、何谓宗教性
要理解中西方邪教的宗教性,就必须首先搞清楚什么是宗教性。而要理解宗教性,就必须清楚宗教的本质是什么。
西方对宗教本质的看法很多,吕大吉先生曾对此作过很好的概括,他将这些观点分为三类:第一是宗教人类学和宗教历史学,这一类的宗教学者一般侧重于以宗教信仰的对象(神和神性物)为中心来规定宗教的本质和定义,认为宗教就是对某种神或神性物的信仰;第二是宗教心理学,这一类学者一般着眼于宗教信仰者个人内心世界对神或神性物的主观感受和内在体验,并将其作为宗教的本质和基础;第三是宗教社会学,这一类学者往往以社会为中心来看待宗教,把宗教对于社会生活的影响和作用视为宗教的核心和基础,认为宗教所信奉的神圣事物无非是被象征和被表现出来的社会。以上三类观点有一个共性,就是都确认了具有超人间特征的神灵在
宗教本质特性中的关键地位。
中国学术界关于宗教本质的最权威的观点是吕大吉先生的宗教四要素说。他通过宗教的观念、感情、行为、体制等四种要素对宗教的本质进行把握,把宗教定义为:“宗教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和体制化的社会文化体系。四要素的核心其实是宗教的观”念,而宗教观念的最大特性则是超人间力量,也就是神或神性物。
目前流行的宗教定义还有待进一步准确化。本文认为,宗教可分为内在和外在两重形态六种要素,其中由教义体系、修道体系和心理结构所构成的内在形态可视为狭义的宗教,内在形态和由信徒、场所、活动所构成的外在形态的结合,形成现代意义的宗教,可称为广义的宗教。对狭义宗教的定义是:相信超人间存在的一种思想体系。超人间存在包括超人间的力量和超人间的境界两大类,前者指神灵、神性物和神秘做法等,后者指神秘境界、来世和彼岸等。对广义宗教的定义是:依据超人间存在信仰而进行的修行及为保证这种修行活动的进行而形成的相关社会现象。
根据本文的宗教定义,超人间性是宗教的本质特性。所以,认识其他事物的宗教性也就是认识该事物的超人间性。邪教的宗教性其实也就是邪教中所
中西方邪教比较研究》,项目编号:02JK022。*基金项目: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专项基金项目《
49包含的超人间性。
二、中西方邪教概念的宗教性内涵及其主要区别
概念是人们对事物本质属性的认识。邪教这一概念则代表了人们对邪教这一事物本质属性的理解。由于中西方对邪教有不同的看法,所以中西方邪教概念至今还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一般来讲,西方偏重于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意义上来界定邪教,而中国则偏重于从政治学和法学意义上来定义邪教。从心理学角度界定邪教主要是关注邪教在心理方面的变异性,如强烈的依附性、偏狭性、极端性、孤僻性等,这种特性对社会具有潜在的危害性,而一旦成为事实的危害,则被称作邪教事件,社会学意义上的邪教概念也就得以成立。但是,无论心理学还是社会学,其邪教概念并不具有现实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中国邪教概念的法学意义就是指从法律的角度对邪教作明确的界定,而政治学意义的邪教概念,其内涵既包括邪教的政治企图,也包括政治力量对邪教的抵制。邪教概念在法学意义上的成立,使邪教成为一种社会化的、合法化的名词。
在西方,由于不存在法学和政治学意义上的邪教概念,所以,至今几乎找不到与汉语对应的邪教一词。以最流行的英语为例,要找出一个可以翻译中文邪教一词的英语词汇是很难的,关于这个问题,现在基本有三种看法:一是用Cult一词指称邪教。该词在西方早期语言环境中并无贬义,一般指崇拜神明,祭祀活动等,后来在基督教文化圈里,则用该词来指代神秘膜拜、偶像崇拜,今天则主要指代新兴宗教团体中极端化的、危害社会的膜拜团体,带有明显的贬义。国内国外很多人或团体都用该词指代邪教。如“中国反邪教协会”就将其英译为ChinaAnti-CultAssociation。第二种看法认为Cult一词含有基督教文化本位的内涵,主要指对立的意识形态,属于一种宗教文化学的词汇,而中文的邪教则主要属于政治学的范畴,所以,持这种观点的人建议对Cult一词进行限定,如使用破坏性的(destructive)、邪恶的危险的(dangerous)、疯狂的(crazed)等形容词(evil)、
。2000年在北京召开的邪教问题国际研讨会的英文名称中邪教一词即用DestructiveCult。第三种看法认为,根本就不能用Cult一词,因为该词虽含有贬义,但毕竟不能说其就是邪教,特别是在政教分离形成法制和共识的条件下,西方人一般不把任何自愿而不违法的宗教信仰称为“邪恶的宗教”,以免压制他人宗教信仰自由之嫌。国家权力机构也不卷入宗
教学上的正邪之争,而是采取中立的立场,只有在宗教团体包括这些Cults触犯法律时才出面制止或干
涉。所以,至今没有一个西方国家正式地以官方形式使用“邪教”这一称呼。总之,西方把邪教当成新兴宗教的一类,所以西方邪教概念属于宗教的范畴,其宗教性内涵远远大于中国的邪教概念。
西方邪教概念的宗教性特征也可以通过西方的一些邪教定义反映出来。在这方面比较著名的观点是西班牙邪教问题专家佩佩罗德里格斯的看法。他・
认为,邪教是指那些采取可能破坏性的或严重损伤其信徒的固有性格这样一种胁迫手段来招募信众和散布教义的团体或集群,那些为了自己的存在而完全或严重地破坏其信徒同原有的社会生存环境、乃至同其自身的感情联系及有效沟通的团体或集群,以及那些他们自己的运作机制破坏、践踏在一个法制国家里被视为不可侵犯的法定权利的团体或集群。他还通过十一个方面具体分析了这一概念的内一个由一种以蛊惑人心的方涵,其中第一个方面是“
式所散布的理论凝聚起来的、并由一个企图自封为神或神的代言人、被神化了的领袖或者一个自诩在任何一个社会领域里掌握了绝对真理的人所领导的团体”有着垂直和极权性质的神权,第二方面就是“结构,领导者的言谈话语就是信条”。从罗德里格斯的邪教定义中,可以明显看出其邪教概念的宗教性内涵,而西方其他一些观点也都把邪教的教主崇拜、教主神化、天堂诱惑、世界末日观念等作为邪教概念的基本内涵,而这些具有超人间力量或超人间境界性质的要素正是邪教宗教性的反映。
中国的邪教概念具有法学的意义,其中又以最高两院对邪教组织的认定为绝对权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的解释,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个定义中所说的冒用宗教名义,是指邪教外表的宗教性,而所言“神化首要分子”则是指邪教内在的宗教性。人民日报》发表文1999年《章指出,邪教有六个特征: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敛取钱财、秘密结社、危害社会。其中前三个特征均体现出不同程度的宗教性,而后三个特征则主要是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的。
中国官方的邪教定义与西方的邪教定义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的地方表现在,神化首要分子,蛊惑蒙骗他人,控制成员以及宗教的名义等
50宗教性要素,而不同则表现在中国的邪教定义只言及冒用宗教名义,而忽略或者淡化了本身就带有宗教性的邪教组织,同时又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加上了气功以及模糊化的“其他名义”来说明宗教的外在特征;另外,中国的定义强调邪教的教义是迷信邪说,这在西方一般不会这样明确认定,除了宗教界特别是传统的宗教界之外,一般都会认为邪教的教义也属于一种宗教性的说教;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中国对邪教组织的社会危害性做了明确的认定,并从法律角度对其非法性进行界定,而在西方只言及邪教某个具体人的具体活动的违法性,而并不从总体上确定邪教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国家一般不会从法律的角度对具有潜在危险性的邪教做非法性的认定。可见,中国邪教概念中的宗教性具有程度的层次性(有的宗教性强有的宗教性弱)和名实的差异性(更多的只是借用宗教的名义而与实际状况并不完全符合),同时,中国邪教概念不但具有宗教的异端性,而且具有社会的危害性。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在邪教定义问题上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如高广智先生认为,邪教组织是指那些以宗教为名,行妖言惑众之实,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和他人身心健康的组织。习五一先生认为,邪教是反对社会正统体制的极端教派,其界定的内涵,通常指利用迷信邪说、旁门左道、传徒敛钱、聚众结党,甚至图谋颠覆政权的民间秘密宗教。戴康生先生主编的《当代新兴宗教》中认为,邪教是宗教的一种类型,属于新兴宗教的范畴。即当代邪教是新兴宗教中的一个特殊而又个别的现象,也就是说,当一个宗教组织逐步走向反社会、反人性的道路,其行为活动违反了社会的基本道德和法律时,我们就可以将之定为邪教。这些邪教定义既强调了邪教的宗教性,也强调了邪教宗教性的异端性和社会危害性,从而在总体上与最高两院对邪教的认定取得一致。不过,学术界对邪教的定义与西方对邪教的看法更加接近,主要表现在中国学术界有些学者也把邪教视作一种特殊形态的宗教或宗教在特殊形态下的演变,从而赋予了邪教更多的宗教性内涵。
三、邪教宗教性的基本特征
邪教宗教性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它与传统宗教所具有的宗教性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邪教宗教性的异端性,二是邪教宗教性的危害性。邪教的宗教异端性主要是从邪教与传统宗教之间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看的,因为邪教都与传
统宗教相冲突。这种冲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理论上对传统宗教的反叛,二是实践上与传统宗教相抵触。理论上的反叛表现在现世教主的绝对崇拜、具体的末世论的恐吓、信仰上的绝对排他性、心理方面的绝对依附性等,这都是完全违背传统宗教教义和基本原则的说教;实践上的抵触表现在封闭的组织、集权化的管理、神秘体验的绝对化等修道方式以及对传统宗教基本社会存在模式的偏离,从而与公众心理、社会政治、社会道德等处于冲突状态。邪教宗教性的危害性主要是从邪教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看的,传统宗教与社会是相适应,而邪教总是不适应的,它们要么具有潜在的危险性,要么就是直接对社会造成危害,这种危害性既表现在对邪教追随者的心理、生理乃至生命的伤害,也造成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生产秩序和传统伦理道德体制的严重影响。
邪教宗教性的基本特征在邪教本质特性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学术界对邪教本质特性的看法有二十多种,从两点论(即将邪教的本质要素划分为两点,一是绝对的教主崇拜,二是鼓吹具体的末世论)、三点论,一直十二点、十四点等不同的说法(相同的点数还有不同的内容划分)。以笔者的看法,邪教的本质性要素就两个:一是宗教性,主要表现为宗教的异端性;二是社会性,主要表现为社会的危害性。目前人们总结出来的各类要素,要么归属于这两种特性中的一项,要么就是非本质性的,或者就是从这两种本质性要素中推演出来。这两个特性强调了邪教的两个最基本的方面,即:第一,邪教都是宗教性的,既包括自称宗教性的,如明确地打着宗教旗号的,也包括不宣称其具有宗教性但实质上依然是宗教性的组织或集群性活动,因为邪教一般都引进了超人间信仰,不管其是旗帜性的利用,还是内在真实性的具备,所以,在邪教中我们总是能够看到教主的神化、来世的憧憬、神秘的境界、超人的力量等一般宗教都具备的宗教性特征。第二,邪教都要立足社会,属于一种社会现象,但却不能与社会相适应,甚至反社会,严重危害社会。这种社会危害性可能是违法的,可能是没有违法但违反了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或者传统的认知体系和心理结构,从而与整个社会处于冲突状态。总之,所谓邪教就是具有宗教异端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社会现象。宗教性是邪教之所以称“教”的基础,而社会危害性则是邪教之所以称“邪”的关键。缺少了宗教性,邪教概念则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安康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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