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个体⼯商户的字号,住所地:
经营者: ,性别,民族,****年**⽉**⽇出⽣,户籍地: ,现住址: ,联系⽅式: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 。负责⼈: ,联系⽅式: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付原告货款8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天津市**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被告系房屋建筑⼯程施⼯总承包⽅。
⾃2013年1⽉份起,原告开始向被告供应线管及配件等货物,并约定货到之后七⽇内付款。双⽅建⽴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然⽽⾃2014年3⽉份起,被告开始拖⽋货款,⾄2014年11⽉4⽇⽌被告累计拖⽋货款8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故成诉。
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之规定,诉⾄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区⼈民法院
原告: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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