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09.04.30
• 【字 号】渝外经贸发[2009]134号 • 【施行日期】2009.04.3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贯彻执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若干事
项的通知
(渝外经贸发〔2009〕134号)
各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北部新区管委会、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重庆(长寿)化工园区、地勘局、委属企事业单位、国有大型集团: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自2009年5月1日正式施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年16号令)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同时废止。现将贯彻执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外经贸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走出去”工作。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做好境外投资有关管理工作。
二、我市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实行属地化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初审转报,市外经贸委按《管理办法》规定核准原则。
三、境外投资(企业、机构)核准办理程序 商务部门的核准按《管理办法》规定分两级二类 (一)国家级
1、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2、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阿富汗、伊拉克、台湾地区)
3、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4、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5、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一类
1、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2、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3、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所需材料:
1、“主管部门”转报请示 2、有关申请材料(一式两套)即: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2)主体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4)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5)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6)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二类 (形式核准) 即: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含境外机构) 所需材料 : 1、境外投资申请表
2、主体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后的复印件)
3、相关主体企业资质证书(工程、劳务、贸易、矿产资源资质、外商投资企业、医、药品资质等)
4、“主管部门”同意的备案表 四、变更、终止和转让办理程序
(一)变更程序。凡境外投资申请事项(以核准事项为准)发生变更(含增资),企业应参照本“通知”事项三的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核准手续,领取新的批准证书。
所需材料 :(国家级、省级一类) 1、“主管部门”转报请示;
2、境内主体企业变更申请(变更原因,依据,变更条款等); 3、境外企业董事会决议; 4、《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原件。 (省级二类) 1、境外投资申请表;
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原件; 3、“主管部门”同意的备案表
(二)终止程序。境外企业如终止经营,直接向市外经贸委提出请求并交回《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市外经贸委出具“境外企业终止备案函”;企业据此向重庆市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主体企业及其所属境外企业应当按当地法律办
理注销手续。 所需材料:
1、境内主体企业终止申请(原因、经营状况) 2、终止协议或清算报告 3、《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三)转让程序
因境外企业转让股份而导致其境内股东达到两家及以上的,由受让方负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所需材料 :(国家级、省级一类、省级二类) 1、“主管部门”转报请示;
2、受让方申请(理由、依据、变更条款等); 3、转让协议;
4、《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五、境外企业再投资办理程序 按《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执行。
投资主体控股的境外企业的境外再投资,在完成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由投资主体报重庆市外经贸委备案。
其操作方法是,投资主体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向重庆市外经贸委备案。
企业递交《境外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表》后即完成备案。 六、“主管部门”初审职责
(一)受理企业境外投资申请时,告之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电子数据,确保其与书面申请材料一致。
(二)认真核对投资主体名称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是否一致。
(三)境外投资企业名称是否符合“商务部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冠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应与国内业务相对应某一 业务或对应业务,使其符合企业境外投资的真实目的。
(五)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区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征求相关外资审批部门的意见。
(六)有关对应资质是否相符。
七、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我委通过“系统”打印并向投资主体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并加盖商务部公章后有效。
八、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及所属企业,获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意见后,直接报市外经委办理相关核准手续;中央企业在重庆注册的下属公司,获得中央企业总部书面同意的意见后,可直接报市外经委办理相关核准手续。其申报程序、所需材料比照地方企业。
九、重庆企业赴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通知”办理核准手续。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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