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公地悲剧”及其对策研究
——以丹巴县甲居藏寨为例
X旺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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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璐 吴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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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财经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XX,610072。2XX师X大学旅游学院,XX,610066。3XX省信用联社,XX,610062)
摘要:少数民族村寨旅游的开发,一方面极大地推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却产生了类似于公共资源利用过程中的“公地悲剧”,导致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蜕化,如何实现少数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拟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解析少数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公地悲剧”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少数民族村寨;公地悲剧;旅游资源;甲居藏寨
1、研究背景
本文所研究的少数民族村寨是指集历史悠久的民居建筑、独特的民俗风情和乡村田野风光于一体的特殊少数民族社区。近年来,少数民族村寨独有的旅游资源对于追求异质文化的国内外旅游者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力,逐渐成为旅游者青睐的旅游目的地。旅游的发展一方面促进了少数民族村寨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少数民族村寨旅游资源具有“公共资源”的一些基本特征,其开发利用在许多区域引起自然生态环境污染、传统民居建筑破坏、民风民俗以及文化价值观的退化与遗失等一系列负面效应入了“公地悲剧”的困境,严重威胁了少数民族村寨旅游的持续发展。
关于少数民族村寨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早已引起学者们的高度关注,从国内已有的研究成果看,研究的视角主要是从加强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理论指导、重视旅游规划的引导、建立民俗生态博物馆和文化保护区等方面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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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村寨旅游资源个性特征的认识还不足,没有从如何通过构建有效率的激励系统来调动少数民族自身的积极性,使之主动参与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少数民族村寨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内因问题。本文以XX丹巴县甲居藏寨为例,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甲居藏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公地悲剧”现象及其产生原因进行剖析,并从如何调动少数民族自身的积极性的角度,探讨少数民族村寨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对策措施。 2、研究区域概况
甲居藏寨位于XX丹巴县城以北7km处,面积约5km,包括甲居1村、2村和3村,共有120多户人家,居民约700余人。甲居藏寨是嘉绒藏族的集居地,民俗风情浓郁,文化底蕴深厚,民居依山而建,错落有致,古朴典雅,与自然环境和谐统一,充分体现了“天人合一”的建筑理念,在2005年《中国国家地理》举办的“选美中国”活动中,甲居藏寨荣登“中国最美丽的乡村”榜首,是少数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研究的典型案例。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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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重点项目(项目批准号:SC07A010)。 作者简介:X旺(1968-),男,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现在西南财经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旅游经济学和旅游资源开发与规划。: liuw517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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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开始,就有少量游客自发到甲居藏寨游览观光,当时不收门票,部分观念开放的居民开始自发为游客提供食宿服务。随着旅游者的增加,政府开始介入甲居藏寨的旅游开发,并于2004年开始收取门票,门票收入用于偿还道路等基础设施的投入,目前,甲居藏寨旅游的发展是在政府主导下、社区居民参与的开发模式。近年来,甲居藏寨旅游的快速发展在给当地居民带来经济收入的同时,也造成许多负面效应。2006年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纪事》栏目就中国最美丽的乡村——甲居藏寨旅游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作了纪事节目《格玲·德雅》,播出后引起强烈反响。
3、少数民族村寨旅游资源利用中的“公地悲剧”及其表现形式 3.1“公地悲剧”的理论模型
英国科学家哈丁于1968年首次提出了“公地悲剧”这一概念并通过形象的例子对此加以解释:哈丁设想了一个“对所有牧民开放的牧场”,在缺乏使用限制机制的情况下,每个追求个人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牧民,所关心的只是其个人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的比较。尽管随着放牧数量的增加,个人边际收益是不断下降的,但只要大于个人边际成本,他就有不断增加放牧数量的动力,尽可能多地增加放牧的数量或者延长放牧时间,直至二者相等。结果草地逐渐耗尽,而牧民也无法继续在该公地上放牧和得到更多的收益,这时便发生了“公地悲剧”。“公地悲剧”的实质是对稀缺资源的产权界定不清,缺乏明确的产权主体,对它的进入与使用未加限制,导致公有财产沦为无主财产,引发过度使用的悲剧。自此以后,“公地悲剧”成为描述资源和环境退化一个代名词:任何时候只要许多人共同使用一种稀缺资源,如果权利界定不清和缺乏约束机制,便会发生资源和环境的退化。
“公地悲剧”的产生是人们在使用公共资源的过程中,理性的个人只考虑私人成本与私人收益之间的比较关系,而忽视了私人利用公共资源的行为而造成的社会成本。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人们使用公共资源几乎不用承担成本,而限制自己使用所产生的收益却分散到所有共同使用公共资源的人身上。理性的个体在做决策时便不会主动考虑自身行为所包含的所有社会成本,即个人的理性选择行为导致了整个集体的非理性。 3.2少数民族村寨旅游资源利用中的“公地悲剧”
少数民族村寨旅游资源是由自然和人文事物构成的资源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每一位居民都有从事旅游接待服务而获取收益的权利,居民自由使用资源,其行为相互影响,要排斥因使用资源而获取收益的潜在受益者的成本很高或者根本不可能排斥。少数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系统具有哈丁所设想的“公共牧场”的基本特征:(1)部分资源是可再生的;(2)资源容量是有限的;(3)资源使用者的行为相互影响。
在甲居藏寨旅游的发展过程中,大多数居民抱着搭便车的消极心理,个体对村寨旅游资源开发与管理采取漠不关心甚至非合作的态度,这种心态是“公地悲剧”产生的根源,也是村寨公共事务管理出现危机的肇因。目前,甲居藏寨旅游开发过程中的“公地悲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2.1村寨公共秩序混沌失序
在旅游开发以前,甲居藏寨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思想观念较为传统和保守,也正是这种传统保守营造出了静谧、有序的乡村氛围。甲居藏寨发展旅游以后,居民以自家的房屋为载体,从事旅游接待服务,每家接待户都想通过吆喝、拉客、拉帮结派等方式尽可能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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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揽客源。在甲居藏寨实地调查时发现:部分村民集聚在景区入口处,游客一进入就吆喝拉客;部分接待户与导游串谋联合瓜分客源;甚至还有部分民居接待户为了吸引客源,擅自把自家的承包地或自留地改作临时停车场,整个村庄变成了偌大的露天停车场。原有淳朴、静谧、有序的乡村氛围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无序的商业氛围的侵入。
上述这种现象可以用囚徒窘境演绎而来的“沙滩占位模型”来解释。设想在较长的海滩上比较均匀地散布着许多日光浴者,假定有甲乙两个小贩设摊于海滩,以同样的价格、相同的质量向日光浴者提供同一品牌的矿泉水,那么甲乙两商贩如何妥善安置自己的摊位呢?为了便于阐述问题,我们将海滩表示为长度为2个单位的直线线段[-1,1],具体见下图。
甲
乙
-1 -1/2 A O B 1/2 1
图1 沙滩占位模型
如果希望“既不发生资源浪费又方便顾客”,那么在-1/2与1/2点处安置甲乙两个摊位是最合理不过的,因为他们将拥有几乎一样多的顾客,赚到几乎同样多的利润。然而,小贩都是具有“个人理性”的,只要手段合法,总是希望自己的生意尽可能地红火,至于其他人的生意好坏则不是自己的事。基于这种个人理性的思考,小贩甲自然会产生如下想法:如果我将摊位从-1/2处向右移,假设移至A点,那么A点与1/2点的中点不再是O点处,而是位于O点右边的某个位置,假设为B点。这一移位,甲将从乙那儿抢走线段[0,B]内的顾客,同样,乙也不会原地不动,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他必然将自己的摊位向左移动以争取更多的顾客。于是乎甲乙双方博弈的结果将使他们的摊位设置在O点附近,他们可能相依为邻且相安无事地做自己的生意,也可能偶尔相争而大打出手。村民聚集在甲居藏寨景区入口处吆喝拉客等现象正是“沙滩占位模型”的真实体现,而随着竞争者增加,最早的偶尔相争将演变为成为经常性的大打出手。 3.2.2旅游资源利用无度和蜕化
一方面,由于民居接待户的不断增加,环境不断遭到破坏。甲居藏寨从事旅游接待服务的农户从无到有,目前已达80余家,民居在从事旅游接待服务的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生活污水、垃圾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排放到社区的公共空间,而且,污水顺山而下,还污染了山下部分居民的生活用水,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
另一方面,在发展旅游以后,甲居藏寨的每一位居民都希望通过最大程度利用传统的文化资源获取最大的收益,却不愿意主动传承和维护传统文化,特别是作为甲居藏寨旅游的核心吸引物——民居建筑的整体风貌与纯朴民风开始逐渐蜕变。一是为了扩大接待规模,部分居民开始改建和新建民居,尤其是新建的几家民居建筑的结构、风貌和建筑体量已经与传统的甲居藏寨民居建筑存在较大差异,严重破坏了甲居藏寨整体的协调性和统一性;二是居民传统的价值观正在发生变化,重利不重义的价值观正在取代重义不重利的传统观念,市场经济下的行为准则正在逐渐蚕食原来的道德观念,淳朴的民风正在消失。 3.2.3公共产品供给短缺
村寨旅游的发展离不开旅游品牌、旅游环境等公共产品的供给,但在实地调查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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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居藏寨旅游发展所需的公共产品明显短缺。主要表现在:一是大家都希望提高甲居藏寨的知名度,树立旅游品牌和形象,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观光游览,却无人愿意出力维护旅游品牌,损害甲居藏寨旅游形象的行为随处可见,却无人进行纠正和管理;二是社区的公共环境卫生状况较差,与旅游所要求的洁净的环境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 4、“公地悲剧”的原因解析
4.1少数民族村寨旅游资源本身的特性
少数民族村寨的旅游资源与哈丁所设想的“公共牧场”相比,具有两个自身的特性: 一是少数民族村寨人文旅游资源是由许多自然要素和人文要素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各个要素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不可分割。一方面,单个的要素不能脱离系统而存在,如由传统民居组成的甲居藏寨对旅游者具有强大的吸引力,而脱离村寨这个系统的孤立的一栋民居对旅游者却没有吸引力;另一方面,单个要素的变化也会引起整个村寨旅游资源系统质量高低的根本变化,资源的一部分受到破坏就会降低村寨资源的整体价值,如少数居民新建的违反传统风貌的民居就对甲居藏寨的整体风貌和资源的整体价值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少数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必须对旅游资源进行统筹开发,不能象“公共牧场”那样利用围栏分而治之。
二是少数民族村寨的居民既是旅游资源的利用者,同时又是村寨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文资源“活态”的重要载体,是村寨传统文化的传承者。他们自身的行为既影响旅游资源利用效率的高低,又事关传统文化资源能否得到传承和发展。如果他们的期望没有得到相应的激励,那么他们既会对现有的资源进行掠夺式的利用,又会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失去信心,少数民族独特的人文风情则无从体现;反之,如果得到合理激励的话,他们便会主动投入旅游开发,节制使用现有资源,并积极传承和维护社区传统文化。因此如何设计出有效率的激励体系,激发居民积极、主动参与旅游开发是破解“公地悲剧”这道难题的关键。
4.2集体行动的困境
美国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提出了个人理性不是实现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的观点,其原因是理性的个人在实现集体目标时往往具有搭便车的动机。他认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利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依据奥尔森的观点,集团的共同利益实际上可以等同或类似一种公共物品,任何公共物品都具有供应的相联性与排他的不可能性两个特性。公共物品的两个特性决定了集团成员在公共物品的消费和供给上存在搭便车的动机,即使个人不为公共物品的生产和供给承担任何成本也能为自己带来收益,因为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排斥不承担成本者的消费。
在实地调查中发现,在甲居藏寨旅游的发展中处处体现着集体行动的困境。例如,民居接待户扩大接待规模带来的旅游收益归居民个体所有,而自身行为所包含的所有社会成本绝大部分由他人承担,如排放的生活污水、废水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却由村寨内乃至更大X围的群体共同承担,因此,个体居民会倾向于尽量多和快地利用公共资源,这就导致个体的理性行为与村寨集体利益的目标函数无法趋于一致。在对传统文化传承和维护方面,大多数居民都对传统文化抱有强烈的民族自豪感,但在谈及承担维护传统文化的成本和利用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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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而获取的收益时,被访谈的居民都表示,在传承和维护传统文化方面,“个人的努力微不足道”、“我不去做总有人去做”,而对如何通过利用传统文化资源而获取更多的收益都表示出了浓厚的兴趣,即理性的居民只关注私人利益,而对集体利益漠不关心。再以旅游品牌的维护为例,甲居藏寨目前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产生了一定品牌效应,但其品牌的发展和维护需要每一位居民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但居民个体不会主动为旅游品牌的构建和维护承担相应成本,自己却尽量免费享受旅游品牌带来的收益。中央电视台的专题节目《格玲·德雅(上、下)》报道的村寨内居民许多有损于旅游品牌的行为,时间已过一年,但情况至今依旧如故。
4.3制度缺失,公共组织管理效率低下
由于少数民族村寨旅游资源自身的特性,以及集体行动的困境等问题的存在,决定了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协调私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的冲突,个体的自利行为必然偏离集体利益的轨道,“公地悲剧”不可避免。根据实地调查:目前,甲居藏寨有关旅游发展的制度安排和管理机制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对少数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的特性认知不够,对少数民族村寨旅游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估计不足,没有根据少数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的特性制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如少数居民擅自改变传统民居的建筑风貌,却没有相应的强制性制度进行约束;二是没有充分发挥村委会和社区旅游协会自主管理社区旅游发展的作用,旅游协会等民间自治组织管理效率低下,村寨居民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的作用几乎没有得到体现;三是没有充分发挥传统道德伦理、XX和村规民约等非正式制度的自我约束和监督作用。 5、对策措施
5.1引导居民对社区利益形成共同的预期
诺思在《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一书中提到:“为什么人民没有把乡村搞乱?……我讨论的是家庭和学校教育反复灌输的那些价值观念,它们引导个人约束自己的行为,不采取像白搭车人那样的行为”。所以要改变居民自利的行为,引导居民朝社区共同利益的方向前进,缩小居民的自利行为与社区共同利益所要求的行为之间的差距,首先是通过教育,向居民反复灌输社区的集体利益、传统文化的重要性以及自觉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使居民对社区旅游未来的发展形成稳定的、共同的预期,并且让每个人从集体利益的角度,规X自己的行为,尽力自觉节制使用资源,并主动维护社区旅游发展赖以依存的资源和环境。
在教育机制的构建上,可由政府牵头组织,从提高居民的集体主义意识和保护公共资源、环境的观念入手,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多种教育方式强化居民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明白保护资源和环境是旅游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居民个体获得长远利益的基础和保证。通过教育最终要达到这样的目标:由受教育前居民被动受环境保护的教条而与环境形成的主-客体被动关系转化为受教育后居民与环境形成主动、自觉的主-客体对等关系。 5.2明晰权利,明确责任
在共同财产下,通常任何一个成员都有使用权,但没有交换权,个人的资源份额不能资本化,但权利也不会因不使用而丧失。因此,必须对公共资源的占有与使用权利边界做出明确的界定,并确定负责任的资源利用方式。具体来讲,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明确界定政府和当地居民各自的权利和责任,确定政府和村民之间门票收入的分配比例;二是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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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民居接待户的权利和责任,对于达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质量要求的家庭,可以开展旅游接待服务,但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三是对于个体行为必须给予强制性规X,如私自改变村寨土地利用类型,擅自改变民居风貌,任意扩大接待规模,随意向公共空间排放污水、废水,拉客宰客等危害社区旅游持续发展的行为必须严格禁止,要尽量保持有序、静谧、神秘的民族乡村田园风光的真实面貌;四是建立科学的利益协调机制,因为村寨的每位居民和每栋民居都是村寨旅游资源的有机构成部分,无论是否在从事旅游接待服务,都有从旅游发展中获得最低收益的权利,因此,要对无力从事旅游接待服务的群体通过不同形式给与一定的利益补偿,以促进村寨的和谐与持续发展。 5.3建立选择性激励机制,赏罚分明
少数民族村寨旅游的持续发展离不开社区居民的共同努力,要使居民为了村寨的共同利益而形成同舟共济的合作局面,为集体利益作贡献,必须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促使行动个体与集团的目标函数逐渐趋于一致。奥尔森教授为此设计了一种动力机制——“选择性激励”,驱使潜在集团中的理性个体采取有利于集团的行动。一是激励必须是选择性的,那些不参加为实现集团利益而建立的组织,或者没有以别的方式为实现集团利益做出贡献的人所受到的待遇与那些参加的人应有所不同,即对于那些为集团利益的增加做出贡献的个人,除了使他能获得正常的集体利益的一个份额之外,再给他一种额外的收益,如奖金、红利或荣誉;二是制订出一套使个人行为与集体利益相一致的规章制度,一旦某个成员违背,就通过罚款、通报批评或取消资格乃至法办等方式对其进行规X。例如,对于拉客、宰客等违反民居接待管理条例或其行为有悖于传统文化规X的个体或组织,就要通过通报批评、罚款、取消从事旅游接待服务的资格等方式进行规X和处罚。
5.4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自治作用,构建社区居民自主治理的规则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一书中指出,“中央集权制度和私有化,都不是解决公共池塘资源的灵丹妙药”,“人类社会中大量的公共池塘资源问题在事实上不是依赖国家也不是通过市场来解决的,人类社会中的自我组织和自治,实际上是更为有效的管理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因此,在解决少数民族村寨旅游资源利用中的“公地悲剧”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村委会和社区旅游协会的自主治理作用,赋予社区旅游协会相应的自主治理权利,提高村委会和社区旅游协会的治理效率,实现居民之间的相互监督,降低因居民不合作而导致的负的外部成本的增加。村委会和旅游协会的自主治理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征求社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旅游经营接待的管理细则,鼓励个体之间进行相互监督,并对违反者按章处罚。
二是对居民使用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如对居民滥砍滥伐、向公共空间任意排放污水、改建民居和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类型等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三是发挥旅游协会在保持和维护风俗习惯、XX信仰和传统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少数民族村寨的居民有权选择保持或改变传统文化因子,如果大多数居民愿意保持传统文化因子,那么,旅游协会就应在尊重大多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保护传统文化的决议,并对赋予决议类似“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等民间规则同等的效力,积极倡导、鼓励保持和发展传统民风、民俗,并对违背传统民风民俗的人进行舆论和民间道德谴责,甚至民间处罚,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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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自身抵御外来文化中不良内容的能力,以防止少数民族的民风、民俗受不良文化影响而庸俗化。 6、结论
(1)少数民族村寨内的居民既是旅游资源的利用主体,同时又是民族传统文化“活态”的载体,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少数民族村寨旅游资源利用中“公地悲剧”的问题,必须从少数民族自身这个最重要的主体着手。
(2)少数民族村寨旅游资源具有公共资源的属性特征,且不可分割,因此,解决少数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的“公地悲剧”的实质是引导居民个人的目标函数与村寨集体的目标函数趋于一致。
(3)要使居民个人的行为与集体利益的要求一致,首先,强化教育,使居民对村寨旅游未来的发展形成共同的预期,缩小居民自利行为与集体利益所要求的行为之间的差距;其次,对居民的权、责、利的界限进行准确界定,让居民清楚“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界限,并让居民知道“有所为而应得的利益,有所不为而为之的严重后果”。
(4)高度重视村民的自主治理作用,实现居民之间的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并通过舆论、传统道德观念对有悖于传统文化的行为进行谴责,达到维系传统文化的目的,避免旅游开发而引起传统文化资源的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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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Tragedy of mons and its Countermeasuresin the Development of Village Tourism in
Minority Area
--A Case Study on Jiaju Tibetan Village in Danba County
Liu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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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Lu Wu Ming 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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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ost- doctoral Research Center for Applied Economics Southwest of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Chengdu, 610072。 2.TourismCollege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Chengdu, 610066。3. SichuanRural Credit Union, Chengdu, 610062。)
Abstract: On the one hand, tourism development in ethnic minority villages greatly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ocal economy; but on the other hand, it has caused a tragedy which is similar to the “mons tragedy\" in the process of using public resources, the degenerations of tourism resources and the tourism environment, so how to achieve the sustainable use of tourism resources in ethnic minority villages bees a urgent problem need to be solv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phenomenon of \"mons tragedy\" and its causes in the tourism development of ethnic minority villages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n the basis of the analysis. Key words: ethnic minority villages;mons tragedy;tourism resources;Jia Ju Tibetan vill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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