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管理改革,转换用人机制,拓宽用人渠道,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校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指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与学校或校医院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的聘任制度。
第三条 人事代理类型:分为校聘、院聘两种类型。 (1)校聘:在学校岗位设置数范围内,由学校聘用的人员。 (2)院聘:经学校同意,由校医院聘用的人员。 第四条 人事代理范围:
(1)应聘医疗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2)校医院同意人事代理的其他人员。 2.第二章 校聘人事代理 第五条 选聘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学习成绩优秀,身体健康,仪表端庄,口齿清晰,具有较强业务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3)学历、职称、年龄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学历,年龄28周岁以下; ②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学历,年龄36周岁以下,中级职称;
③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6周岁以下,二级以上医院工作8年以上;
④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副高级以上职称。 (4)校聘岗位仅限临床医生岗位。 第六条 选聘程序:
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程序包括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核、面试、笔试、公示、体检、签订合同及就业协议等程序。
第七条 聘用待遇。
(1)在聘用合同期内,纳入学校同类在册人员管理,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职务职级晋升、保险福利、职工民主政治权利等。
(2)在聘用合同期内,与同岗位同类在编在册教职工享受同等工资待遇,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交通补贴等。
(3)聘用期间,其子女上学与在编在册教职工同等对待,不参加学校住房分配。
(4)聘用期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参保机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5)每个聘期为三年,初次聘用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连续两个聘期后,如果双方同意续聘,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相关规定,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个聘期满后,聘期内年度考核合格,综合表现优秀的人事代理人员,学校将根据编制等实际情况,按一定程序和比例考察后,择优报上级部门审批核准转人学校事业编制。
3.第三章 院聘人事代理 第 选聘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学习成绩良好,身体健康,仪表端庄,口齿清晰,具有较强业务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3)取得全日制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36周岁。
(4)符合选聘岗位的其他条件要求。 第九条 选聘程序。
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选聘结果报学校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 聘用待遇。
(1)实行协议工资制。学校聘用的人员工资参照学校工资标准体系执行,校医院聘用的人员工资参照医院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体系执行。
(2)聘用期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参保机构有关规定,
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参保所需费用,单位承担部分按工资经费渠道由学校或校医院承担。
(3)每个聘期不超过三年,初次聘用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连续两个聘期后,如果双方同意续聘,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办理。 5.第五章 考核与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办理。 6.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和校医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nryq.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