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伊旗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择优选择,甲方愿意选择乙方作为乌审旗万博花园5#住宅楼防水工程施工队伍。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责、权、利,特签订本合同,望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乌审旗万博花园5#住宅楼 2、工程地点:乌审旗
3、施工部位:地下室的顶板、侧墙,屋面,卫生间 第二条 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
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
2、承包范围:完成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一切工作内容。 第三条 材料品种及采购
1、材料品种: 2、材料的采购:
(1)全部材料由承包方负责采购,承包方应当在运进现场前向发包方及监理提供相应的出厂合格证等品质合格证明、安装使用技术资料、认证文件、相关的进场试验检测报告、上海市建委备案证、生产厂家的质保承诺以及其他技术资料,并应当按国家规定、地方规定或发包方、监理的要求在发包方指定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必要的试验、测试、复查、抽检,相关费用承包人承担,在使用前应当向发包方及监理提供发包方指定的试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试验、测试、复查、抽检报告。否则,相关材料不得使用,并应将该部分材料自行运出。如发包方或监理发现使用的,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无论该材料、设备是否质量合格,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或发包方将该部分费用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2)由承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发包方或监理的核实、接受相关文件、报告,并不免除承包方对于材料、设备质量的保证责任,材料、设备的缺陷责任仍由承包方承担;
3、材料、设备的运输、装卸、保管保护:
本工程施工用的材料、设备由承包方负责运至施工现场卸车并保管保护。期间的运输、装卸、保管保护等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
4、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承包方并应当自费取得权利人的使用许可,否则一切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如发包方继续使用而承担费用的,均由承包方承担。
5、承包方同意为保证能够按期保质的完成合同义务,任何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除外)的所有权,均自进入施工现场之时转归发包方所有并由承包人负责保管,保证材料设备供应商无所有权保留。
6、所有运进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外运,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保方自负。 第四条 工程承包价格
每平方米按人民币 元计,该单价包括施工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施工用水电费、管理费、利润、手续费、加班赶工费、风险因素、措施费、规费、保险费、税金等承包方完成本工程并经发包方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且交付发包方前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中未列明但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所需进行施工项目的工程价款。该单价一次性包死,不因材料、人工价格涨落等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方无需向承保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 工地考察
1、合同签订前承包方已按发包方要求认真考察了工地并充分了解工地位置、道路、储存空间、作业空间、起卸限制及其他足以影响工期、承包价款之情况,已充分认识到各种不利因素,承包方理解工地上有其他施工单位作业,不可能独占工作面和工作空间以及施工现场,充分理解交叉施工对工期、费用的影响,亦理解政府管理部门对施工作业方式和时间可能的限制,承包方确认本合同所约定的工期、工程价款或结算依据的标准,已包括上述因素等对工期、价款的影响。前述因素不予延长工期,不予增加费用。承包方保证在约定的工期内将符合本合同约定并具备国家规定交付条件的工程竣工交付发包方。 2、发包方提供的本工程现有的管线图或其他材料之提供,只供承包方参考,具体由承包方自行负责。
3、承包方任何因忽视或误解上述情况,不得因此提出索赔、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
第六条 施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历时 天
1、施工现场满足施工要求后(见发包方确认的承包方提交的施工工期计划),按发包方通知进场施工。承包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合同双方约定的施工工期计划中确定的总日历工期、各阶段工期。工期中已包括法定节假日、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试验检测时间、淋水试验时间,该等因素不作为延长工期的因素。
2、承包方逾期履行任何一阶段工期,或发包方认为竣工日期明显变得不能遵守,发包方可要求对本工程的一个或多个部位优先完成而无需增加费用。承包方须无偿地对剩余工作无延误地遵从发包方指示。 第七条 工期的顺延
1、承包方不得以不影响关键线路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为由而要求延长工期,不得以虽影响关键线路但需延长工期累计未超过十日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而要求延长工期,但超过十日的,对于超过十日的天数可同比例顺延工期。当出现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可能顺延工期的,承包方应当采取相应的赶工措施确保工期和质量,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但如果可能的延误是由承包方造成的,赶工费由承包方承担。 2、对以下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双方的损失由各自承担:
1.连续4小时以上的持续六级以上的大风; 2.连续4小时以上的特大的暴雨; 3.连续4小时以上温度低于零度的低温; 4.连续7天38℃以上的高温等。
(2)工程按国家法律、政策或地方政府要求停建或缓建时造成的延误; (3)发包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之外的情况,一律不予顺延工期。
3、承包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方代表提出报告。承包方逾期提出报告的,视为以上情况对工期无影响或虽有影响但承包方有必要措施无需延长工期,非以上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分包和转包
1、承包方应当在合同约定开工日前7日内向发包方提交承包方现场负责人或承包方工地代表名单。如发生变动,承包方应提前七日向发包方提交书面报告。承包方必须以自有的或经发包方批准租赁的机械设备并由其内部职工组成的项目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自行完成本工程。发包方发现现场承包方上述人员与承包方所报不符,视为承包方违法分包。
2、除本协议中明确的发包方指定分包工程外,如若分包,则必须事先征得发包方的书面许可。发包方虽然许可,但分包商不称职或者其行为影响项目的工期(包括阶段性工期)、质量,发包方有权书面要求承包方将该分包商撤换,承包人应当立即撤换。 3、承包方违法分包、转包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应承担施工合同总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賠偿金。 第九条 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承包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工艺)、进度计划表,经发包方审定后由承包方实施。如发包方提出异议的,承包方应当根据发包方要求期限修订,并再次提交发包方审定。但发包方的审定并不视为对相应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进度计划承担责任,责任仍由承包方承担。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期限
1、工程竣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方按国家及地方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质量自检合格并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双方按施工标准验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2、承包方未按规定执行的,发包方有权拒绝验收,因此而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方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发包方如同意验收,并不免除承包方提交相关报告、文件、资料的义务。
3、工程经竣工验收符合本合同要求、承包方清理好场地可办理场地移交的,发包方应当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承包方应当在发包方签发之日起五日内移交全部工程,承包方按期移交全部工程的,发包方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为竣工日,否则,自承包方式及移交全部工程之日为竣工日。 第十一条 工程款结算和付款方式
第十二条 工程保修期
1、工程保修期为五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要求且移交发包方之日起计算。保修金为工程结算值5%,由发包方预留。在保修期内,如发现问题发包方或该小区物业管理方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8小时内维修完毕。如承包方不能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每次承担2000元违约赔偿金;如果在48小时内仍不能到达现场维修或在到达现场后12小时内未维修完毕,发包方或物业管理部门有权
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承包方在承担违约金的同时,还要负者维修的费用,违约金及维修费从保修金中双倍扣除。
2、保修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发包方将结清质量保修金付给承包方;如因质量问题,造成承包方预留保证金无法保证维修等费用支出的,发包方将向承包方进行索赔。 第十三条 发包方的责任
1、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方,施工过程中,图纸有设计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2、提供材料临时存储仓库和临建场地,作业区的二次接线及独立计量表由承包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材料临时存储仓库、临建场地按发包方指定位置费用自付、如发包方提供的材料临时存储仓库、临建场地无法满足承包方需求,承包方需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 3、按防水施工质量要求处理好防水基面,找平层及细部构造要符合标准。 第十四条 承包方责任
1、按发包方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标准要求及本合同约定进行防水施工。 2、在施工中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的质量检查和监督。
3、防水施工前,承包方必须认真验收防水找平层,找平层不合格,一律不得进行防水施工,否则后果自负。
承包人施工前应对已完找平层工程的质量进行交验,确认其质量满足其施工要求,双方办理交验手续后,则视为承包人对其工作面情况完全认可,承包人不得对此再提出任何异议。
4、承包方在施工中必须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费用,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出现一切后果自负。 5、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6、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渗漏,承包方除无偿返修外,还应承担渗漏住房的一切经济损失,且按每一漏点5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
7、其他施工单位已施工完毕并交于承包方施工的部位,以及承包方承包范围内的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在竣工交付发包方之前,由承包方负责。如发生损坏,均由承包方自行负责修复。承包方修复后可自行向直接损坏方追偿。
8、承包方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工作,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未尽义务的罚款。 第十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
1、在施工中,承包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凡出现任何人身和设备等安全事故,均由承包方负责。
2、承包方人员进场后要遵守发包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防火防盗、消防等工作均由承包方负责。承包方须采取措施使工程免受损坏或受恶劣天气的影响。承包方应当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工地发生火灾。 3、在现场周围做好安全标识。
4、保持现场卫生,爱护发包方的建筑、设备和环境,凡被承包方损坏,承包方应无偿维修或赔偿。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承包方无故停工或主要技术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离开工地达三天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并应当承担本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包方已完成工程,双方于承包方退场后进行结算。
2、承包方未按合同或进度计划确定的各阶段工期履行任何一项义务的,每逾期一天,承包方应当承担本合同总金额万分之四的违约金,且按该阶段工期考核,可累计扣罚,不足一天按一天计。承包方并应承担发包方因逾期而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金、违约金。任何一项逾期达十日,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并应当承担本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并应承担发包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金、违约金。
3、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方应当根据发包方或监理方的指令或要求修理、拆除、返工、改建,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但如该承包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承包方未按指令或要求整改逾期达14天仍未符合约定标准,或同一部位经两次指令仍未符合约定标准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并应当承担本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因承包方逾期施工或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需向购房者或承租者承担违约金、赔偿金甚至退房的违约金、赔偿金,均由承包方承担。如延误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发包方需向下一道工序施工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均由承包方承担。
4、因发包方原因合同解除,发包方只承担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不赔偿预期可得利益。
5、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承包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承包方并应当承担本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包方已完成工程,双方于承包方退场并提交全部技术档案后进行结算,对于承包方未完成剩余工作发包方委托其他施工企业继续施工而需比原合同价格多发生的工程费用,皆由承包方赔偿给方包方,发包方有权在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第十七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方: 承包方: 代 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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