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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榕意旅游网
ⅩⅩ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Ⅹ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已在贴现经办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贴现经办机构背书转让,在贴现经办机构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经办机构,是指为持票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县级联社(包括农村合作银行、一级法人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级法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同)营业部。

县级联社辖内所有营业机构均可在《金融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受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但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仅限于贴现经办机构。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背景。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基本流程是:经办农村信用社受理贴现申请→经办机构会计部门对票据复审和审查→县级联社市场发展部进行申请人资格的审查、票面和跟单资

料的初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对贷款卡审查和资料复审→县级联社市场发展部签署贴现协议并送交有权审批人审批→经办机构会计部门根据贴现凭证和贴现票据核对利息并进行账务处理后入库保管→将贴现情况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资料归档→后期管理→到期收回。

第二章 贴现受理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仅受理由下列金融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一)国有商业银行; (二)国家政策性银行; (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四)各省(市)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以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冠名的或已上市的地方性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不予受理。

第六条 贴现申请人仅限于在中国境内,经合法注册经营,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与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七条 贴现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贴现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三)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经办人工作证(或提供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

(四)贷款卡复印件及其密码;

(五)申请人为最后合法持有人且背书连续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原件;

(六)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

(八)上年度和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报表;

(九)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贴现经办机构要对贴现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查重点如下:

(一)申请人的合法性。判断贴现申请人是否具有法人或法人授权经营的资格,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已超过时效,注册资本、财务报表是否真实。

(二)经办人的合法性。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是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代理人是否已签章。首次办理业务时应提供经办人工作证并复印留存(或提供介绍信),在档案中应注明工作证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姓名与授权委托书、贴现申请书及贴现协议上的签章一致;经办人身份证姓名与授权委托书一致。

(三)贷款卡审查。通过人民银行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企业概况、贷款卡的状态和贴现申请人的情况。贷款卡状态必须有效。对贷款卡无效、被注销、暂停、未通过年检或不能提供者,不得办理贴现业务。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操作规定,交易日或到期日收

回票据后,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按规定录入人民银行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四)票据真伪的审查。票据是否真实,票面要素是否齐全、有效,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规范。

(五)贸易真实性的审查。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等交易关系,票据、交易合同和税务发票的日期、金额等要素是否相互对应。

第二章

银行承兑汇票及跟单资料审查

第九条 对银行承兑汇票及相关资料的审查应坚持双人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二)鉴别票据真伪,特别注意汇票号码是否有涂改迹象; (三)签发及支付日期必须为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大写; (四)承兑银行、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真实、齐全、清晰; (五)收、付款单位的户名和账号及开户行的行名和行号; (六)汇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七)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必须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八)背书是否连续,填写是否规范;

(九)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的须有原记载人的签章;

(十)是否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字样;或者背书填明“委托收款”字样而又被转让的;

(十一)汇票号码是否为已公布的被盗汇票、公示催告过的汇票或其他非法汇票;

(十二)是否填写承兑协议编号,是否有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汇票背书。

第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其正反面审查。 (一)银行承兑汇票正面要素审查。

承兑:必须有承兑字样和承兑人签章,承兑记载的位置必须在票据的正面且承兑不得附加条件,必须全额承兑。

出票人:必须填写出票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出票日期,且相关签章、行名、行号必须一致,不得涂改。

收款人:必须填写全称、账号、开户银行,且不得涂改。 其他:

1、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且不得涂改;出票日期必须大写,且不得涂改。

2、按审票的各项规定,水印、暗记、大额支付行号等必须符合规定。

3、付款行行号应与汇票专用章上行号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

4、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 (二)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审查。

1、第一背书人印章必须与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 2、背书必须清晰易认,应使用红色印油加盖背书章,原则上不能使用万次印章。

3、背书必须全额背书,背书不全或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

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银行承兑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注明“不得转让”或“质押”字样的票据不得受理。

5、客户在票据上的背书必须使用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名章。

6、背书章必须加盖在背书栏内。如未不加盖在背书栏内,在取得承兑行不因此而拒付的书面承诺或贴现申请人有能力承担追索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受理。

7、最后背书人与贴现申请人、合同及增值税发票中的供方应一致,背书须连续。

第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审查。贴现申请人应提供清晰、并与原件一致的银行承兑汇票正反面复印件。

第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特殊背书规定:

(一)禁止对部分放弃追索权并加注“不得向本背书人追索”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二)经收款人回头背书给出票人,并由出票人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办理贴现。

(三)对贴现申请人位于银行承兑汇票第三背书人(含)之后、且其名称与出票人名称一致的票据,县级联社市场发展部应查清其回头背书原因,并辨识其是否合理,在确保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方可办理贴现。经办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应将调查情况记录并签字,留档保存

(四)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授权的事业单位或集团企业内设的资金管理类机构作为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时,可要求其提供证明其前手

与再前手之间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品交易合同和相关税务发票、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作完整背书后方可办理贴现。

第十三条 交易合同审查。

(一)交易合同的供需双方应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最后背书人与其直接前手,要与增值税发票供需双方关系人保持一致。

(二)经审查合格的商品交易合同,应将原件复印,同时在复印件正面加盖经办机构“已与原件核对无误”贴现审核专用章后,留档保存。

(三)供需双方印章清晰。

(四)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标的,即商品名称,且商品名称应与税务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一致。

(五)合同签订日期一般应早于或等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日。 (六)合同无重复使用现象,如记载合同金额,其金额应大于或等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七)如合同记载履约的有效期限,则票据的出票日、税务发票的开票日一般应在其有效期限内。

(八)如合同记载数量、单价等要素,则相关记载一般应与税务发票一致。

第十四条 相关税务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审查。

(一)发票清晰。四联旧版增值税发票应提供一至四联中的其中一联。增值税发票一至四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其中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发票名称上盖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三联新版增值税发票应提供一至三联中的其中一联。新版增值税发票一至三联依次为抵扣联、发票联和记账联,取消

存根联,发票内容同旧版。

(二)发票原则上必须加盖销货方增值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印章的增值税发票无效。发票专用章上的号码应与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三)发票名称上不带“省,市,自治区”字样,应为“ XX 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发票的8位数流水号、10位数发票代码应与密码区的流水号、代码号一致,流水号为铅字流水打印。

(五)不得重复使用发票,不同票号的发票密码区应不同。 (六)发票购销方与交易合同供需方及银行承兑汇票最后背书人关系一致,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使用全称。

(七)发票载明的货物名称与所附合同交易的货物名称须一致。 (八)发票的总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九)发票金额大小写前封顶符为增值税发票专用封顶符。 (十)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内的,可提供手写发票。有特殊情况则需提供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原则上开具发票的日期应在交易合同日期之后。 (十二)发票上的字体一般应为五号宋体字。 (十三)货号计量单位必须是企业一贯使用的单位。

(十四)发票购销双方地址,购销双方增值税纳税人税务登记号,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及货物总金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发票开具日期等项目要齐全,不得有遗漏。字迹要清晰,不得涂改。印章要齐全规范。

(十五)如无增值税发票,则需提供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免增值

税发票的相关文件或有相关法规规定,同时提供普通发票。

(十六)对于同一企业(银行)当日累计签发大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应由县级联社市场发展部做尽责调查,向税务机关征询确认“该企业纳税情况正常,已经完税(或将要完税)”,核实情况记录于审批表特殊事项说明中,核实人员应签字。

(十七)经审查合格的税务发票,应将原件复印,同时在复印件正面加盖“已与原件核对无误”审核专用章后,留档保存。

第十五条 申请人经营真实性审查。贴现申请人应提供上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通过贷款卡在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能查询到该贴现申请人上年度的财务报表,视同该报表已符合规定,即贴现申请人只须提供近期的相关报表。审查重点为:

(一)注意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贸易背景是否能在相关财务报表中得以反映,审查人员应对相关报表进行逻辑性判断,确认贴现量与企业损益表中的“产品销售收入”项目相匹配。

(二)对首次与贴现经办机构发生交易的贴现申请人,应根据规定在会计部门预留印鉴,县级联社市场发展部应安排双人实地核实企业的经营情况是否与其提供的报表相符,慎重做好调查和服务工作。

(三)如遇特殊客户或在审查过程中有疑问时,调查和审查人员可要求客户提供商品货运单复印件、进项发票和进货合同、承兑行出具的审批文件等其它可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资料。

(四)对水、电、煤、油、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其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商品交易合同,在其出具供应计划(如供电计划)或其它能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材料,

并经农村信用社相关业务人员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贴现业务。

第三章

贴现查询及审批

第十六条 贴现经办机构信贷人员将初审无误的资料移交给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复核审查无误后,对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向承兑银行发出查询查复书(金额巨大的可进行实地查询)。取得承兑银行书面回复后,将“银行汇票审核查询通知书”回执联反馈给县级联社市场发展部,并做好查询记录的保管。未经查实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办理贴现业务。查询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汇票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 (二)他行是否已办理查询。 (三)是否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

票据查询应采用人民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传真、“中国票据”网和实地查询方式之一或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有效查询方式。对于采取实地查询的,实地查询书应填写完整,经办人员应到对方营业场所临柜办理查询,双人签字及加盖承兑行(或查询代理行)结算专用章。

第十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经县级联社市场发展部调查后,由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八条 经县级联社审查、审批同意办理贴现的,贴现经办机构应与贴现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业务办理和资金划付管理

第十九条 业务办理。

贴现经办机构会计部门收妥县级联社同意贴现的审批资料后,对转来的贴现凭证和汇票,除按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要求审核外,还应审查贴现凭证内容填写是否正确,贴现金额与汇票金额是否一致,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及各种印章是否齐备。经审查无误后,按规定的贴现率计算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额。计算公式为: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 实付贴现金额=贴现金额-贴现利息

贴现金额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贴现天数是指从贴现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算头不算尾),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天数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时间;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同档次贷款利率(含浮动),贴现利息需一次性收取,具体利率由各县级联社自行确定;实付贴现金额指汇票的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金额。

在贴现凭证有关栏内填写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以贴现凭证第一、二、三联作记账传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是:

借:贴现

贷:活期存款——持票人账户 贷:利息收入

贴现凭证第四联加盖转讫章后交贴现申请人作收账通知,第五联同银行承兑汇票一起按到期日排列,专夹保管。

第二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坚持“先审后付”原则。贴现经办机构划付贴现资金时,要认真审查贴现凭证上的贴现申请人名称

与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名称是否一致,审查无误后方可划款。

第二十一条 先收妥利息资金再支付贴现资金。

第二十二条 贴现资金应通过ⅩⅩ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直接划入贴现协议中指定的贴现申请人账户。严禁使用银行汇票、本票、支票等支付工具划付票据款项。

第二十三条 通过贴现申请人一般或临时账户办理贴现划款的,原则上不能将款项直接转给第三人。

第五章

后期管理和到期收回

第二十四条 票据管理。

已贴现的票据由经办机构会计部门收存,并于当日营业终了交出纳入库专夹保管。在库存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将票据提取出库。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

贴现资金发放后,经办机构会计部门应整理客户档案及有关资料,在贴现手续办妥三日内进行归档。贴现档案包括:

(一)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二)贴现业务相关资料。包括贴现申请书、贴现合同、贴现审批书、贴现汇票正反面复印件、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商品交易合同(或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查询查复书、企业近期财务报表及担保有关资料等。

第二十六条 账簿管理。

经办机构信贷部门应逐笔做好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台账的登

记和综合业务系统的录入工作,并根据票款收回情况逐笔销记台账。台账内容包括:汇票号码、承兑行、金额、出票日、到期日、贴现日、贴现人、贴现利率、贴现期限、贴现利息、实付金额、经办人等。

经办机构会计部门应按照贴现业务发生情况,逐笔登记《票据业务登记簿》。登记簿内容包括:汇票号码、承兑行、金额、到期日、贴现日、贴现人、发出委托日、款项收回日等。

经办机构的信贷部门与会计部门应按月核对台账和票据实物、登记簿、账表,确保账实、账卡、账表一致。

第二十七条 到期收回。

在贴现票据即将到期时,经办机构会计部门应匡算邮程并提前3—7天向承兑行办理委托收款,并在预计单据到达日进行电话联系,督促对方按时付款。划回账款后,信贷部门凭划款凭证复印件注销台账。

当贴现票据到期收回时,经办机构会计部门应在到期日前按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收回款项后的会计分录是: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联社往来科目) 贷:贴现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二十九条 各县级联社可结合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

附 则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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