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冰
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4年第8期
张 冰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 贵溪 335400)
摘 要:新会计条例对分期收款营销的会计处理做出了明文规定,它与目前的税务法规有一些出入,对涉税处理来说也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包含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明确、数额、会计处置等等,给有关公司带来一定的麻烦。笔者探讨了分期收款营销的会计与涉税处置,希望为同行业者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分期收款;营销;会计;涉税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分期收款营销,是指产品已经移交,然而款项却分阶段回收的一类营销模式。分期收款营销的特征是所营销的产品价值较高,例如:房屋、轿车、重型设施等等;其收款周期较长,一部分能够达到超过20 年的时间长度。而在新会计制度下,分期收款营销的会计和涉税处置变得有据可依。笔者首先探讨分期收款营销的会计处置,然后探讨其涉税处置。
一、分期收款营销的会计处置
公司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指出,分期收款营销模式下的款项的明确倾向于严谨的准则,并看重款项的本质性实现,并以协约规定的数额在某一个时间阶段的数值为准,其款项差距作融资收入处置。
而这时的会计处置是:依照应收协约或所商定的账款金额,对资产类账户的增加计入“长期应收账款”项目,并依照应收协约或所商定的账款金额的公允市价明确;资产类账户的减少则计入“主要经营活动收入”项目,根据专门发票上写明的增值税金额,贷记“应缴纳税款—应缴纳增值税”,并根据其相差数额,贷记“未兑现融资收入”;未兑现融资收入依照实际利息法明确利息收益,将资产类账户的增加计入“未兑现融资收入”项目、资产类账户的减少计入“财会消费”项目。
实例A:A 企业2008 年元旦运用分期收款模式卖给B 企业一台大型设施,协约规定从营销年度起始分4 年还清营销款,以后每年年终归还100 万,总计400 万(不包括增值税)。假设在当前的营销模式下,该大型设施的售价为300 万,其现实成本为200 万。而A 企业为增值税普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假如不权衡它类的税费,单位:万元)。有关的会计处置(不权衡增值税)如下。
真实利率的计算:该实例中的应收款项的公允市价是300 万,根据公允市价可核算出将名义数额折现为目前销售价格的真实利率I,算式是:300=100X(P/A,I,4),运用插值法计算出I=12.62%,依照真实利率法核算每个阶段的财务消费数额,见下表。
A 企业2008 年元旦卖出设施时,(为便于记录,分录所有指标单位均是万元),其会计处置为:借记是长时期应收账款——B 企业400;贷记为主要经营活动收益300;而未兑现的融资收入100。借记为主要经营活动本金200;贷记为存货200。2008 年年末,借记为金融机构储蓄100;贷记为长时期应收账款——B 企业100。借记为未兑现的融资收入37.86;贷记为财务消费37.86。2009 年年末,借记为金融机构储蓄 100;贷记为长时期应收账款——B 公司100。贷记为未兑现融资收入30.32;贷记为财务消费30.32。2010 年年末,借记为金融机构储蓄100;贷记为长期应收账款——B 企业100。借记为未兑现融资收入21.19;贷记为财务消费21.19。2011 年年末,借记为金融机构储蓄100;贷记为长时期应收账款——B 企业100。借记为未兑现融资收入10.93;贷记为财务消费10.93。
依照公允市价明确的营销收入数额,短时间内延迟了某些收入的明确时段;然而从长远看,只是使公司的收入构造发生了变化,降低了营销产品或供给劳务的收益,财务消费增多,对公司的财务成果和权益无法构成实际影响。
二、分期收款营销的涉税处置
税务法规对分期收款营销活动的处置偏重于以财务收益为切入点,倾向于社会价值的兑现。会计与税务法规对收益的明确在时间上存在差别。与此同时,因为会计权衡了货币时间价值,但是税务法规则以应收应付制为前提,并根据协约规定的收款时间明确收益,就是说以公司是不是拥有缴纳税款的能力来衡量收入的兑现标准,进而左右公司的纳税时间与纳税数额。
1. 分期收款营销的增值税处置
增值税暂行办法指出:采用分期收款的模式营销商品,缴纳税款的义务产生时点是“协约规定的款项收取时间”那天,并依照协约规定的款项收取日出具增值税专门发票,明确收入兑现、收入数额为分期收款数额,而且将对应本金作期末结转处置,核算应缴纳增值税与所得税数额。
假如实例一中依照协约规定时间分期出具发票,而会计在营销时依照公允市价明确了营销收入。所以,分期计算后缴纳的版块只剩利息收入应交增值税。A 企业的涉税处置如下。
2008 年元旦营销兑现时,借记为长期应收账款——B 企业400;贷记为主要经营活动收益300 与未兑现的融资收入100。借记为主要经营的本金200;贷记为存货200。2008 年年末,应缴纳增值税为100×17% 等于17 万元,借记为金融机构储蓄117,其中未兑现融资收入
37.86。其贷记为长期应收账款——B 企业100;财务消费 37.86;应缴纳税款——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金额)17。2009 年年末,借记为金融机构储蓄117;未兑现的融资收入30.02。贷记为长时期应收账款——B 企业100;其中财务消费30.02;应缴纳税款——应缴纳增值税数额(销项税金额) 17。2010 年年末,借记为金融机构储蓄 117;其未兑现融资收入 21.19。贷记为长期应收账款——B 企业100;财务消费21.19;应缴纳税款——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金
额)17。2011 年年末,借记为金融机构储蓄117;其中未兑现融资收入10.93。贷记为长时期应收款项——B 企业100;财务消费10.93;应缴纳税款——应缴纳增值税税款(销项税金额)17。
2. 分期账款营销的所得税处置
依照新的会计规章,采用分期账款营销的货品,应依照协约规定的还款时间明确收入,收入数额为协约中的分期回收数额,并在本期明确应缴纳税费,并核算应缴纳所得税。鉴于税务法与财务的处置方法不尽相同:财务方面会将交易生成后的会计信息透过“长时间未回收款项”以及“未兑现的融资收入”实现反馈,而在“长时间未回收账款”没有计提坏账准备的基础上,财务状况表债务法下,其所得税的缴纳整改应根据“未兑现融资收入”科目实行。
在实例一中,假如甲公司每年的税前利润为2000 万,公司缴纳税款时依据税务法的规章制度,分阶段明确应税收入并分阶段扣减对应的本金,其合适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如“长时间未收回的账款”科目没有计提坏账准备,也没有它类的税款缴纳科目的缴费要求,那么将来的收入能弥补可扣抵的短暂性差别带来的支出。
那么到2011 年年末时,其会计分录是:本期所缴纳的税款=509.77 万, 其中递延所得税为509.77-9.77=500 万,其借记为递延所得税债务22.27;其中所得税消费500。贷记为应缴纳税款——应缴所得税509.77,其中递延所得税资产12.5。分期收款营销的会计和涉税处理就已明确。
三、结语
在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下,明确分期收款营销的会计与涉税处置,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它能梳理企业的财务状况,应引起重视。
参考文献:
[1] 胡美秀. 基于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涉税问题探析[J]. 商业会计,2012(20):18-20.
[2] 杨波.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方式下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及影响[J]. 注册税务师,2011(6):28-31.
[3] 庾红阳. 分期收款确认收入对所得税会计的影响[J]. 会计之友,2011(15):42-43.
(责任编辑:孙伟明)
收稿日期:2014-08-13
作者简介:张冰(1973-),女,江西铅山人,本科,会计师。研究方向:公司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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