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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丛律师:空置房屋物业费该不该交?《民法典》拍板儿了

来源:榕意旅游网

有些业主买房后并未入住,长期空置,在面对物业公司催要物业费时振振有词:我一天没住过,没享受过物业服务,不应该缴纳物业费,这种说法站得住脚吗?

一、案例回顾

李先生买房后便长期在外地工作,未实际居住该房屋,近日,他突然接到法院传票,这才知道,因自己五年未缴纳物业费,被物业公司给告了。

庭审时,李先生辩称:该房屋长期空置,我没有享受过物业服务,不应当缴纳物业费。

物业公司则拿出5年前与李先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称其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李先生应当按约定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

二、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了服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李先生应当缴纳物业费,最终判决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说法

1、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物业费的构成一般包括公共区域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等,因此物业公司不但是为单个的业主提供服务,更承担了提升整体居住环境品质的责任。

比如本案中,虽然李先生购房的房屋空置,但是卫生清洁、消防安全、公共设施维护等费用仍在支出。

因此,只要物业公司如约提供了物业服务,无论房屋是否空置,业主都应当按时支付物业费。

2、经物业公司书面催缴,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的,或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物业公司可以起诉业主,并要求业主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或过错,并不是业主拒绝或拖延缴纳物业费的理由,但是业主按时缴费后可另行起诉物业公司,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四、法律依据

1、《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2、《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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