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伤认定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二种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三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伤认定时限的起点是以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为准。如果工伤认定申请人在申请时所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劳动保障
法律分析
根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例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对工伤认定的时限作出规定,一是可以促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可以及时、有效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持社会的安定。
必须指出的是,工伤认定时限的起点是以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为准。如果工伤认定申请人在申请时所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地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工伤鉴定后多久能拿到赔偿金
1、员工在工作中不小心发生意外造成工伤后,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实际情况支付赔偿款。
2、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受害者的费用—医药费:员工在工作中不小心发生意外造成工伤后住院期间产生的医药费都是用人单位先垫付,然后再找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不用把钱给受害者本人;如果受害者申请工伤鉴定后,工伤级别达到10级或者是超过10级的,工伤保险基金应该给受害者伤残补助金,并要一次性支付完,这个补助金在完成工伤鉴定,在一个月左右会到用人单位账户,用人单位什么时候将这笔钱给受害者,就要看用人单位的效率了;
3、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给患者的费用:受伤这段期间的工资,都要按时发放,如果工伤鉴定的结果工伤级别达到10级或者是超过10级的,用人单位应该给受害者还伤残就业补助金,并要一次性支付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受害者离职以后才给的。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要求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对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伤害的书面记录或者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同时,还需要提供经办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以上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要求非常严格,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来证明职工或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受伤的事实和经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其指派的代表、负责人、经办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拒绝提供与工伤认定有关材料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结语
根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例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对工伤认定的时限作出规定,可以促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有效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持社会的安定。必须指出的是,工伤认定时限的起点是以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为准。如果工伤认定申请人在申请时所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地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的相关问题,可以参考下述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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