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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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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域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由债务人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人民管辖。

(二)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管辖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管辖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集中管辖辖区内的破产案件。

(三)衍生诉讼管辖

1、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2、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

一、督促程序管辖是由哪级管辖的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按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只能由基层人民受理,中级以上人民不能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

2、支付令是人民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案件属于债务纠纷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管辖。如果债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3、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辖区,各有关人民都有管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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