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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专利申请的部门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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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包括知识产权涉外事宜;没有直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政执法权力;具有指导地方法规制定和执法业务,以及指定管辖的职能);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地方知识产权局没有审查和授予专利权的职能)

2、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设置:省级(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地州级(含)以上(各省、自治区首府城市知识产权局;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各地(州)级市知识产权局;直辖市各城区知识产权局;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3、地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职能:

(1)处理职能:认定侵犯专利权行为是否成立;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2)调解职能: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其他专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条 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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