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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