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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章是私人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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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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